王如僧律师:无法排除以发生性关系为由索取财物的,无罪

王如僧律师:无法排除以发生性关系为由索取财物的,无罪

作者:王如僧律师



王如僧律师:无法排除以发生性关系为由索取财物的,无罪


2015年8月27日,赵某从福建省某市坐飞机来到天津,与其通过手机“陌陌”软件认识的网友柳某见面。当晚,两人使用柳某身份证在天津市某酒店入住同一房间。次日,柳某通过支付宝给了赵某400元,然后离开了。


当天凌晨,卢某通过“陌陌”软件与赵某相识,并相约见面,在聊天过程中,赵某提出让卢某为其购买衣服、返回福建的机票。


中午时候,两人在约定地点见面。


下午两时许,卢某带赵某到天津市某酒店入住。在酒店内,卢某与赵某发生了性关系。


下午三时许,赵某离开该房间,在该酒店开了另外一个房间入住,并报警声称卢某强奸。


第二天,卢某被当地办案民警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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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中,卢某明确承认与赵某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声称其与赵某之间是你情我愿的,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行与赵某发生性关系。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卢某与赵某发生了性关系,焦点问题在于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是否违背了赵某的意志。


由于案件发生在酒店房间内,没有第三人在场,赵某身上也没有伤痕,因此认定是否违背赵某意志的证据只有赵某的陈述、卢某与赵某之间的“陌陌”聊天记录以及两人之间的通话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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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的陈述如下:其来到天津是为了与网友柳某见面,柳某将其拉黑之后,又在“陌陌”软件上见识了卢某,其要求卢某为其购买返回福州的机票。后来,两人约定见面,卢某将其带到酒店里,并强奸了她。


陌陌聊天记录如下:双方发生性关系后,赵某告诉卢某其已经报警了,要求卢某在房间里等公安过来,知道卢某离开酒店后,赵某将其在酒店的另一个房间号告诉了卢某,并要求卢某回来,卢某辩解双方是自愿的,没有暴力行为,并提出私了。


电话录音如下:在电话里,赵某说卢某强奸了她,卢某说双方自愿的,没有使用暴力。卢某在电话里向赵某认错,并请求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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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知,虽然卢某在陌陌聊天记录里,在赵某的电话录音里,向赵某认错了,并提出私了,但卢某始终辩解双方是自愿的,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赵某发生性关系,“认错并请求私了”与“强奸”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即“认错并请求私了”并不代表就是强奸了。


另外,卢某与赵某是在白天。并且是在酒店房间里发生性关系,在这一个多小时里,赵某能够进去酒店房间,并没有向他人求救,无法证明其当时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处境。


因此,本案中,关于“违背赵某意志”的证据主要是赵某的陈述,由于没有其他证据对赵某的陈述进行印证,是否违背其意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


同时,在陌陌聊天记录中,存在赵某要求卢某购买衣服、购买机票的话语,本案也无法排除赵某通过与卢某发生性关系换取财物,没有达到目的后,为了报复卢某从而报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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