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無法在意外傷害保險中獲賠的原因分析

导读

一起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纠纷,被保险人死亡,家属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没有安排查勘,死者火化,死因不明。面对被保险人家属的索赔要求,保险公司咋整。既然死因不明且无法继续查明,莫不如换个思路,从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出发,论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有外来伤害的存在,进而论证保险责任不成立。

“猝死”无法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获赔的原因分析

一、案情要点:

1.投保情况

某人力资源公司为包括于某在内的名下191名职工向保险公司按月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额为50万。投保人为人力资源公司,被保险人为列明员工。

2.出险事故

保险期间内,于某在家中死亡。

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猝死?”。

3.理赔情况

于某亲属在处理完于某后事后委托人力资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于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理赔款50万元。

“猝死”无法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获赔的原因分析

二、案件分析

(一)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于某的死亡属于猝死?

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对应的证据清单进行梳理。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门诊病历、死亡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均指向于某死亡并已火化的事实,对于其死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则并不明确。

一开始的时候,我们的关注点在“猝死?”上。我们试图通过证明于某属于猝死,而猝死不属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我们通过裁判文书网,查找近20份公开的判决书,发现对于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这一问题,法院的认识还是不一致的,并无定论。部分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猝死,其亲属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没有要求尸检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因被保险人方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是意外伤害导致,而保险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法院支持被保险人方的主张。

我们调查系统报案记录,系统上没有于某的报案信息,但通过询问保险公司相关经办,经办表示接到过报案。人力资源公司称医学死亡证明上记载死亡原因为猝死,因为条款约定猝死属于除外责任,经办在电话中就口头进行过拒赔,对于某的死亡也没有进行现场查勘。

“猝死”无法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获赔的原因分析

结合法院对于“猝死”类案的裁判结果及本案实际的发生情况,我们对原先关注的这个问题进行重新审视。1.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属于责任免除情形,于某是否猝死,保险公司能否免责的举证责任在我们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关于死亡原因为“猝死?”的记载能否证明于某死因为猝死。要是第二点成立,那么即使举证责任在我们,我们也能够根据第二点得出,对于于某的死亡,保险公司得免责。

经查猝死的法医学概念:由于机体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意外的突然的死亡。

“猝死”无法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获赔的原因分析

猝死最根本的属性就是它的自然性。判定猝死,必须排除暴力因素,因为猝死的根本原因在于自身潜在的、能致人死亡的、器质性的病理改变和生命器官的急性功能性障碍。 (人民卫生出版社《法医病理学》第三版,赵子琴主编,384页)

然根据有关规定,医院在未经尸检的情况下对死亡原因填写为“猝死?”仅能证明死亡的事实,而不能证明死亡原因。

这个结论的得出,意味着证明猝死的思路是走不下去的,猝死的前提和检验是否是猝死的客观基础都不存在,我们必须重新调整案件的处理思路。既然医院在死亡原因上填写”猝死?”,至少表明医院认为于某猝死的可能性比较大的,即于某死亡没有受到外来暴力因素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在医院应当能够找到医院判断的依据。

(二)没有外来伤害能否阻却意外险的获赔?

基于此,我们到医院复印于某的120急救病历、病情告知书、病人交接记录单,我们通过询问当时的急救医生,了解到两个情况,其一,在于某身上没有发现明确外伤,没有发现外来伤害的痕迹,其二在于某抢救无效死亡后,公安机关的法医来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如果能够证明在于某的死亡中并没有外来伤害的介入,那么于某的死亡就不属于保单约定的保险责任。况且说,证明属于保险责任的举证责任是在对方而不是保险公司。

就此,我们完成本案处理思路的调整,即从证明于某死亡是猝死到证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于某的死亡存在外来伤害”。确定代理思路后,我们申请法院调取公安局的报警记录、询问笔录,医院的救治材料。不出我们所料,公安机关的处警情况明确记载于某“突发疾病死”“无他杀迹象”“尸体进行过检查,没有发现伤”。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我们将于某的死亡没有外来伤害,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包含外来伤害作为核心,强调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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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的逻辑

从甲方到乙方,身份的转变,让我们有机会站在不同的视角审查同一件事情,知己知彼,以求为百战提高胜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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