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幫人倒車意外軋死自己,責任誰承擔?

阿星剛與小美領了結婚證,想慶祝一下,於是找了阿波等一群朋友慶祝。

當晚,阿星開著車載著小美到達約定餐廳,和朋友們暢飲。大家越喝越高興,阿星也喝趴下了,被小夥伴們扶上自家車後座。

沒喝酒的小美打算開車載老公回家,奈何車技有限,一頓操作猛如虎,車子還在原地杵。

這時,喝了酒的阿波恰好在駕駛室旁,於是便自告奮勇幫忙倒車。小美猶豫一下後便同意了。阿波輕鬆將車倒到路口。

令人意外的是

阿波推開車門準備與小美換位時

車突然加速向後倒

他跌出車外,並被捲到車下

眾人一驚

但阿波還是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阿波的死亡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阿波?阿星夫婦?

還是同桌喝酒的朋友?


阿波死後,他的家人把新婚夫妻阿星、小美及同桌好友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01萬元。


死者阿波的家人認為:


1.阿波是受新婚夫妻的邀請前往餐廳就餐之後出事的,且阿星為肇事車輛的車主。

2.在大家吃飯過程中,阿星有勸阿波等人喝酒的行為,為事故的發生埋下了隱患。

3.阿星喝醉之後,沒有保管好自己的車輛,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妻子小美在明知阿波喝了酒之後,仍讓阿波幫忙倒車,這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4.他們的朋友在同席喝酒過程中,沒有盡到法律上的注意義務,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阿星、小美則認為:


1.阿波的死亡原因,經鑑定為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顱腦損傷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阿波全責。

2.吃飯過程中並未勸過阿波喝酒,飯後也有提醒阿波安全回家。阿波的死亡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他們沒有因果關係。

3.事發後,已經支付了阿波的喪葬費3萬元,不應再承擔其他責任。


同桌好友說:


1.喝酒過程中,我們並未勸過任何人喝酒,事後還合力把喝醉的阿星扶上車,囑咐了小美開車小心,還聽到阿波說要進行下一場活動。

2.事情發生時,我們在一旁閒聊,並未參與其他行動,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責任究竟應該由誰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


1.阿波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了法律規定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未盡到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

2.阿星與小美作為吃飯的組織者及事故車輛的所有者,對阿波酒後駕車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小美在知悉阿波已飲酒的情況下,未勸阻阿波酒後駕駛機動車,阿星和小美對此次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3.共同飲酒行為屬於社交層面的情誼行為,

且阿波家人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同桌好友存在惡意勸酒的行為,且他們也在飲酒後盡到了一定的提醒、勸誡義務,故同桌飲酒的朋友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過錯責任,因而其要求同桌飲酒的朋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阿波的死亡賠償費用共計101萬元,根據過錯比例,阿星、小美共計賠償20.2萬元(101萬元×20%)。由於阿星與小美已支付阿波喪葬費30000元,應予以抵扣,故還需支付17.2萬元。


請客吃飯本是一番好意

但無論如何,飲酒需適量

尤其不要酒後碰車

不論是幫人倒車

還是自己開車

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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