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對公益慈善事業進行的捐贈如何進行稅前扣除?需要什麼票據?

个人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的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需要什么票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的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需要什么票据?

【案例】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扣除

金巧儿出租B市沙田区住房一套,月租金5000元。2019年6月收取当月租金后,从中拿出1000元通过红十字会向贫困地区学生捐款,并取得了红十字会出具的相关票据。当月从蓝天公司取得借款利息8000元,从中拿出1000元直接捐给希望小学的一名贫困学生。请问:金巧儿的捐款在计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吗?

解析:

1. 金巧儿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通过向红十字会向贫困地区学生捐款,在应纳税所得额30%内的部分,可以从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5000×(1-20%)=4000元

捐赠扣除限额=4000×30%=1200元

实际捐赠额1000元<允许捐赠限额1200元,可以全额扣除。

2. 金巧儿取得的借款利息直接捐赠给受助者个人,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规定,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人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的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需要什么票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对捐赠的凭证做出了以下规定:

1.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2.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注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的规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捐赠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公益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个人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的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需要什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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