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建設工程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推進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規〔2019〕515號)、《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領域加快推行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指導意見》(魯建建管字〔2019〕19號)、《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促進建築業改革發展的意見》(濰政辦字〔2019〕148號)等要求,深化建設工程投融資體制改革,提升固定資產投資決策科學化水平,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組織模式,提高投資效益、工程建設質量和運營效率,加快產業轉型升級和新舊動能轉換,推動全過程工程諮詢健康發展,規範行業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是指在項目投資決策、工程建設、運營管理過程中,為建設單位提供的涉及經濟、技術、組織、管理等各有關方面的綜合性、跨階段、一體化的諮詢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

(以下簡稱諮詢單位)是指在工程建設中,受建設單位委託,提供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全過程諮詢服務的企業。諮詢單位應當具有與工程建設規模及委託內容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第四條 凡在濰坊市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全過程工程諮詢活動,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全過程工程諮詢的行業管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全過程工程諮詢的行業管理。

第二章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內容

第六條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業務範圍包括:

(一)編制項目建議書,包括項目投資機會研究、預可行性研究等;

(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等;

(三)協助建設單位進行項目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與投資確定等工作;

(四)協助建設單位辦理土地、規劃許可等有關項目建設手續;

(五)協助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設計要求、組織評審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工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比選並進行投資控制;

(六)協助建設單位進行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及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等服務供應商的招標工作,簽訂合同並監督實施;

(七)協助建設單位落實施工組織,參與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

(八)協助建設單位提出工程實施用款計劃,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處理工程索賠等;

(九)協助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向建設單位移交竣工檔案資料,配合審計,生產試運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配合做好項目後評估;

(十)工程諮詢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實施

第七條 政府投資和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原則上實行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鼓勵民間投資項目積極採用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

第八條 在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建設中,建設單位應當委託一傢俱有綜合能力的諮詢單位實施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也可由多傢俱有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諮詢單位組成聯合體共同實施。

第九條 建設單位可以通過招標或者直接委託的方式選擇一家諮詢單位(或聯合體)開展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

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可在計劃實施投資時通過招標方式委託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委託內容不包括前期投資諮詢的,也可在項目立項後由項目法人通過招標方式委託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

建設單位亦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一個項目或多個項目一併打包委託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

社會投資項目可以直接委託實施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

第十條 全過程諮詢單位提供勘察、設計、監理或造價諮詢服務時,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及委託內容相適應的資質條件。全過程諮詢服務單位應當自行完成自有資質證書許可範圍內的業務,在保證整個工程項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約定或經建設單位同意,可將自有資質證書許可範圍外的諮詢業務依法依規擇優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單位,全過程諮詢服務單位應對委託單位的委託業務負總責。建設單位選擇具有相應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或造價諮詢資質的單位開展全過程諮詢服務的,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不再另行委託勘察、設計、監理或造價諮詢單位。

第十一條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收費應當根據受委託工程項目地點、工期、規模、範圍、內容、深度和複雜程度等,由建設單位與諮詢單位在工程諮詢服務委託合同中約定。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酬金可按各專項服務酬金疊加後再增加相應統籌管理費用計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計取。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酬金可在項目投資中列支,也可根據所包含的具體服務事項,通過項目投資中列支的投資諮詢、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費用進行支付。鼓勵投資者或建設單位根據諮詢服務節約的投資額對諮詢單位予以獎勵,獎勵比例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全過程諮詢服務單位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惡意競爭。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與選定的諮詢單位以書面形式簽訂工程諮詢委託合同。合同中應當明確履約期限,工作範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工程諮詢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第四章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企業

第十三條 諮詢單位應當具有與全過程諮詢服務相適應的能力,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綜合實力強,在技術、經濟、管理、法律等方面具有豐富經驗。須具有與工程規模及委託內容相適應的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的兩項或多項資質。在資質等級、綜合實力、社會信譽和相關業績等方面滿足以下條件:

(一)主項資質應為甲級資質,同時具備設計、監理、造價諮詢中兩項及以上甲級資質的企業優先;

(二)從事主項資質的業務不少於10年;

(三)註冊資金不低於300萬元;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總建築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

(五)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的註冊執業資格或高級工程師職稱,從事工程諮詢及相關業務不少於15年;

(六)擁有與工程規模及委託內容相應執業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且人員資格和數量符合國家和省、市對相關從業人員的規定;

(七)技術裝備先進,掌握現代工程技術和項目管理方法,具有較完整的專業技術資料積累和處理國內外相關業務信息的手段;

(八)通信及信息處理手段完備,能應用工程技術和經濟評價系統軟件開展業務,鼓勵運用信息化管理系統及大數據管理系統完成工程諮詢成果文件編制和經濟評價;鼓勵利用BIM等現代信息技術為開展全過程諮詢服務提供保障;

(九)獲得行業主管部門信用評級等級為A級的企業優先;

(十)主持或參與制定過相關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優先;

(十一)通過質量管理、環境管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三體系認證的優先。

(十二)近兩年內企業參與的工程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 諮詢單位資質範圍內的業務應當自行完成,資質範圍以外的可以組建聯合體的方式共同實施。

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建設單位簽定工程諮詢委託合同,對工程諮詢委託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各方應簽訂聯合體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並確定一方作為聯合體的主要責任方,項目負責人由主要責任方選派。

第十五條 全過程工程諮詢實行項目責任制。諮詢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諮詢委託合同約定,選派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諮詢管理機構,建立與諮詢業務相適應的管理體系,配備滿足工程諮詢需要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制定各專業項目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履行工程諮詢委託合同。

第十六條 全過程工程諮詢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且具有工程類、工程經濟類高級職稱。對於工程建設全過程諮詢服務中承擔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或造價諮詢業務的專業負責人,應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

第十七條 諮詢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一)諮詢單位應當以工程質量和安全為前提,為建設單位提高建設效率、節約建設資金。

(二)在履行工程諮詢委託合同時,諮詢單位及其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執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遵守職業道德,公平、科學、誠信地開展工程諮詢工作。

(三)諮詢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對全過程工程諮詢項目負總責,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和合同約定責任,並對其諮詢成果的數據真實性、有效性和科學性負責。

(四)承擔全過程工程諮詢的企業不得與本項目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施工企業以及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企業之間有控股、參股、隸屬或其他管理等利害關係,也不能為同一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各有關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全過程諮詢項目的招投標監管、施工圖審查、合同備案、質量安全監督、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城建檔案移交等環節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十九條 全過程工程諮詢合同內容包括工程監理、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等內容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全過程工程諮詢合同內容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質量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合同可作為專業服務合同用於辦理建設工程相關手續,予以單獨進行合同備案,並根據諮詢服務的內容對應替代或減免項目設計合同、監理合同、招標代理合同、造價諮詢合同等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諮詢單位根據建設單位授權,在相應的工程文件中代表建設單位簽章;但依法依規必須由建設單位簽章的工程文件,仍應由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與諮詢單位共同簽章。

第二十二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指導,在法人授權書、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永久性標牌、質量終身責任信息表中增加諮詢單位信息。

第二十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工程諮詢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對有以下行為的諮詢單位和從業人員加大違法違規的處罰力度,並記錄不良行為,通過網絡、媒體公開不良信息。

(一)諮詢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1、與受委託工程項目的施工以及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企業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2、在受委託工程項目中同時承擔工程施工業務;

3、將其承接的業務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其承接的業務肢解以後分別轉讓給他人;

4、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接工程諮詢業務;

5、與有關單位串通,損害建設單位利益,降低工程質量;

6、未按合同約定和投標文件要求配備項目諮詢機構人員的;

7、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不具備相應執業資格的;

(二)諮詢單位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取得一項或多項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在兩個及以上企業註冊並執業;

2、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處;

3、明示或者暗示有關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4、未按要求編制全過程諮詢服務規劃、專項組織實施方案等諮詢技術文件的;

5、項目負責人或工程諮詢機構人員長期不在工程施工現場的。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在本市建設行政區域內,從事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設計、監理、造價諮詢等企業,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認定、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使用本市現有行業誠信一體化平臺信用等級評價系統。

第二十五條 對本年度評價為A級的企業建立綠色通道,減少檢查核查頻次,在評優表彰、試點推薦、項目扶持時優先考慮;並在下年度參加項目投標時給予加分。

評價為B級的企業正常監管、檢查。

評價為C級的企業,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強化監管,限期整改,企業年度內不得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半年內生產經營活動僅限已承接工程。

對評價結果為D級的企業: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整改,企業年度內不得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一年內生產經營活動僅限已承接工程。對

連續兩年評價結果為D級的企業,列入黑名單,停止工程投標資格,外地入濰企業清出濰坊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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