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書》與《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服務期約定不一致的問題

《就业协议书》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服务期约定不一致的问题

就业协议与聘用合同约定服务期不一致的问题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前进入事业单位实习的,一般都会和单位、学校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单位在就业协议中有时会约定服务期。毕业后留在事业单位的,需要签订人事聘用合同,就业协议约定服务期,而签订的人事聘用合同未约定服务期的,受聘者离职是否应遵守服务期约定呢?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在学生即将毕业前与招聘单位双方达成的有意向确定聘用关系的一份意向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在正式建立人事关系之前对就业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双方不因该协议就自然确立了聘用关系,因此就就业协议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事仲裁的受案范围,该协议受民法等相关法律调整。

双方在确立聘用关系且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均根据聘用合同进行确定、受聘用合同约束。双方在聘用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的约定,受聘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单位应及时办理人事和档案关系转移手续。


《就业协议书》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服务期约定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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