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拒绝缴纳保证金,属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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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拒绝缴纳保证金?这样的事情是极少见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和实践中执法部门的惯例,都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后,才会被取保候审的。

本人在执业中,还没有遇到相反的案例。


在办案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的时候,都会同时向其宣布在其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而言,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为: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办案机关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才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其中的义务并不包含交纳保证金。

因此,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拒绝缴纳保证金,不属于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


郭广吉律师


拒绝缴纳保金,就会被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的保证措施,比如说继续拘留,比如说提供人保。具体的由批准保释的机关去执行。


上海莫律师


交纳保证金是取保候审的前置条件,不交纳保证金就不能办理取保候审。因此,不存在取保候审后拒交保证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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