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要求,進一步規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訂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57號)
,新《程序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程序規定》於2004年5月1日頒佈實施,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迫切需要對《程序規定》作出修訂,進一步提高執法質量和執法效能,回應和滿足人民群眾對規範執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保障交通違法行為異地處理、便利租賃汽車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等改革措施實施,更好地保護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以進一步規範執法、推進便民利民為立足點,《程序規定》重點對6個方面內容作了修改:
一是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
按照原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只能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新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既可以選擇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也可以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行政處罰 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
這項措施將於5月1日起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雲南試點,6月底將在全國全面實施。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交通違法信息通知要求。
為提升交通違法行為的告知率、處理的及時性,新規定縮短了公安交管部門審核錄入時限,由原來的十日減少到五日,並拓展了告知渠道,規定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時,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
三是增加了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程序。
為保障法律文書能夠得到依法、及時、規範、有效送達,新規定在原有直接送達的基礎上,增加了法律文書的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送達方式,明確電子送達方式包括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方式,同時規定了公告送達程序。
四是完善了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
為及時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新規定明確當事人經公安交管部門通知仍未主動接受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在依法嚴格履行交通違法行為通知程序,告知處罰內容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後,當事人既未提出異議也未及時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五是規定了信息轉移制度。
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信息,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將該交通違法記錄由機動車名下變更至實際駕駛人名下。下。
這一規定將進一步推動便利處理租賃汽車交通違法改革措施落地見效。新規定的實施將惠及廣大承租駕駛人,預計每年將為租賃企業節約數億元的運營成本。
六是增加了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規定。
為進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眾參與,新規定明確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同時,為維護社會良好風尚,公安交管部門將通過嚴格規範群眾舉報的範圍和程序、依法嚴厲打擊惡意舉報等方式,確保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得到良好地執行。
此外,為進一步規範對酒後駕駛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治理力度,新《程序規定》還對檢驗酒駕醉駕違法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檢驗等程序進行了規範,並增加了與保險監管機構建立交通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聯繫浮動制度等內容。
據瞭解,《程序規定》於2008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該規定的實施,對規範公安交管部門執法行為,保護交通參與人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2017年,公安部啟動相關研究工作,起草了修訂稿,並多次徵求相關部門、企業代表和專家學者意見。2019年10月,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安部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重點修訂內容解讀
Q
一、《程序規定》修訂的主要原因和考慮是什麼?
A
《程序規定》於2004年5月1日實施,於2008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程序規定》的實施,對規範公安交管部門執法行為,保護交通參與者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迫切需要對《程序規定》作出修訂:
一是時代發展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2004年頒佈、2008年修訂。修訂實施十年來,該程序規定為公安交管部門依法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提供了基本規範和依據。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更高要求,交通違法行為處理面臨新形勢、新要求,程序規定迫切需要進一步明確和規範。
二是推進“放管服”改革的需要。2019年公安部印發《公安機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企業群眾60項措施》,推出了交通違法行為異地處理、便利租賃汽車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等一批改革措施,按照改革應當在法治軌道內進行的要求,亟需修訂《程序規定》,為改革措施提供依據。
三是及時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的需要。近年來,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不及時問題日趨突出。為破解此類問題,需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現行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程序作進一步修改完善,為公安交管部門嚴格依法規範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提供法律依據。
此次修訂重點對以下內容作了修訂:
一是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明確接受異地處理的,處理地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協助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調查交通違法行為事實、代為送達法律文書、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由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按照發生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這項措施將於5月1日起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雲南試點,6月底將在全國全面實施。
二是明確了交通違法信息通知的要求。規定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程序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同時,借鑑民事訴訟案件辦理程序,增加了法律文書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程序。
三是完善了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當事人經告知未主動接受處理的,通過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告知後,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未進行陳述申辯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送達被處罰人。
四是增加了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規定。為進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眾參與,《程序規定》明確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此外,本次修訂還規範了檢驗酒駕醉駕違法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檢驗的程序要求,增加了與保險監管機構建立交通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聯繫浮動制度等內容。
Q
二、人們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活動半徑越來越大,難免會出現在生活、工作居住地之外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特別是被“電子眼”拍攝到交通違法行為。《程序規定》修改後,如何在異地處理“電子眼”拍到的違法行為?A
隨著車輛、人員的大流動,群眾跨省異地處理交通違法行為難的問題越來越突出。按照原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只能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
為回應群眾關切,《程序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 ,除了可以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之外,還可以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處理地公安交管部門將代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履行調查交通違法行為事實、告知處罰內容和當事人的權利、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程序,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
《程序規定》的實施,一方面,便利機動車駕駛人及時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可以在全國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打破了原來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機動車登記地的限制。
另一方面,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際,對交通違法行為罰款確定了不同的處罰標準。《程序規定》明確,按照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處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更加符合《行政處罰法》過罰相當的基本原則。
這項措施將於5月1日起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雲南試點,6月底將在全國全面實施。
Q
三、如何更便捷、更高效地獲知交通違法行為信息,《程序規定》修訂後是否有相關規定?A
按照原規定,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交通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內審核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並在錄入系統後三日內向社會提供查詢。同時,可以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實踐中,交通違法行為告知不準確、不及時、不到位問題,一直是群眾反映較多的問題之一。為提升交通違法行為的及時性、告知率,公安交管部門審核錄入時限,由原來的十日減少到五日,並拓展了告知渠道,明確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程序、郵寄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時,還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
為保障法律文書能夠得到依法、及時、規範、有效送達,《程序規定》在原有直接送達的基礎上,增加了法律文書的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送達方式。
交通違法行為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辦理機動車或者駕駛證業務時,書面確認聯繫方式和法律文書送達方式,或者在公安交管部門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或者變更聯繫方式或者法律文書送達方式。
Q
四、《程序規定》對申請消除交通違法行為有哪些新規定?需要提交哪些資料?通過何種方式申請?A
按照原規定,機動車被盜搶期間、因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交通違法行為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消除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但對消除交通違法行為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材料,沒有明確要求。
按照《程序規定》,當事人提供報案記錄的,可以消除機動車被盜搶期間、機動車號牌被他人冒用期間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 ;當事人提供證明其正在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的證明材料,可以消除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期間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
此外,針對實踐中由於規定不明確,部分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與機動車登記地對當事人申請消除交通違法行為互相推諉問題,新規進一步改進完善了受理流程,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全國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門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窗口提出申請,公安交管部門將通過內部流轉程序將當事人申請轉遞至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核查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請人。
公安交管部門還將提供網上申請渠道,當事人可以登錄“交管12123”手機APP在線直接向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消除申請。
《程序規定》的實施,一方面,通過明確規定消除交通違法行為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增加了當事人申請消除交通違法行為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通過拓寬當事人申請渠道,更加方便當事人提出申請,將更加有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Q
五、《程序規定》對租賃車產生的交通違法處理有哪些規定?
A
近年來,汽車租賃行業迅速興起,但因為承租駕駛人大多既不在交通違法行為地,也不在機動車登記地,沒有辦法按照現行的程序處理汽車租賃期間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租賃汽車交通違法行為處理難問題成為困擾承租駕駛人、租賃企業的難點、痛點。
為此,2019年公安部出臺《便利處理汽車租賃期間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辦法》,明確承租人可以通過“交管12123”APP網上查詢、自助處理租賃汽車交通違法行為,免去多地奔波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對承租駕駛人未及時處理的,根據租賃企業申請並經公安交管部門核查屬實的,公安交管部門可將交通違法行為記錄轉移到承租駕駛人名下。
為保證改革措施於法有據,《程序規定》明確規定,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信息,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將該交通違法行為由機動車名下變更至實際駕駛人名下。
《程序規定》的實施,將極大地惠及廣大承租駕駛人、和租賃企業,預計每年將為租賃企業節約數億元的運營成本。同時,公安交管部門將及時總結此項改革措施實施效果,適時擴大適用範圍,讓改革措施惠及更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
Q
六、《程序規定》對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有哪些規定?如何用好群眾在規範交通秩序、共建良好交通環境方面的監督作用?A
接受群眾舉報違法行為,是近年來一些法律法規鼓勵群眾參與社會治理的常見方式。2019年1月實施的《土壤汙染防治法》、2018年修訂發佈的《反恐怖主義法》、《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等多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群眾舉報違法行為作出規定。
道路交通環境與每一位交通參與者息息相關,按照《程序規定》,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交通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既有利於強化社會監督,督促交通參與者自覺遵章守法、文明出行,提升交通文明水平;也有利於鼓勵廣大交通參與者主動參與交通陋習治理,提升社會治理水平。
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是一把雙刃劍,在充分發揮其加強社會監督的積極作用的同時,也要切實防範惡意舉報、舉報謀利等違法社會公序良俗的違法違規問題的發生。
對此,公安交管部門將通過細化接受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範圍、規範群眾舉報的條件和程序、嚴厲打擊不誠信舉報人等方式,規範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工作,確保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得到良好的執行。
同時鼓勵各地實施無償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對需要出臺有償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建議各地通過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規定,並設定獎勵上限。
Q
七、有些駕駛人安全意識、法律意識淡薄,會累積幾十分,甚至上百分,不及時接受處理,《程序規定》對這些人,公安交管部門將如何處理?A
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不及時,一直是困擾公安交管部門的難題之一。實踐中,一些交通違法行為人不及時主動處理交通違法行為,造成大量的未處理交通違法記錄累積,導致行政處罰懲戒作用得不到有效彰顯、教育功能得不到有效發揮,行政處罰在糾正違法、推動守法方面的作用大大被削弱。
為及時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程序規定》對處罰程序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對交通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經公安交管部門通知仍未主動接受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在依法嚴格履行交通違法行為通知、告知處罰內容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後,當事人既未提出異議也未及時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為穩步推進此項規定的落實,公安交管部門將根據各地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記錄數量、交通違法行為嚴重程度,進一步細化實施辦法,適時穩妥有序推進此項制度的實施,通過強化法律法規的執行,督促交通參與者嚴格守法、安全出行,切實維護良好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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