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戰場上的“贏家”

語言戰場上的“贏家”

常言道:良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

某日,村民李某沿著鄉間小道散步路過鄰居王某家時,看見王某家大門緊閉。回想兩家從前的那些矛盾和過往,李某便在王某家大門外指桑罵槐地說了一些不中聽的話。恰巧,王某正在家裡閉門幹家務,聽見了李某的閒言碎語,便在門口的路上與李某爭吵了起來。李某性子急躁,爭吵中與王某發生了抓扯,並損壞了王某的手機。眼見事態惡化,圍觀群眾便立即報了警。民警及時趕到並制止了李、王二人,並將傷者送醫治療。鑑於此事是由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微治安案件,什邡市公安局鎣華派出所便啟用“公調對接”機制,聯合什邡市司法局鎣華司法所對此事展開調解。

經調查,本次糾紛確由李某言語不當引發,李某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調解員瞭解到,因李某平時就有含沙射影的習慣,導致同李、王兩家的關係一直較緊張。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此事一出,王、李兩家的關係更陷深淵:王某要求李某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否則就不讓李某從自家門前修的路通過;而李某則認為自己沒有指名道姓,自己也受了傷,拒不認錯和賠償。

據此,調解員首先勸解雙方當事人,根據醫院檢查情況及時出院,減少問題的解決成本。同時,根據當事雙方的痊癒情況,及時跟進案情,主動找到當事雙方分析法理、解析案情,指出李某的錯誤之處,打消李某的僥倖心理。此外,調解員還從親情和鄰里關係入手,勸解雙方妥善以和為本,協商處理此事。最終,調解員“三軍齊出”,雙方終於達成和解,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

法理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二條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調解員有話說

遠親不如近鄰,近鄰不如對門。鄰里之間要和諧相處,言語文明很關鍵。有問題大家坐下來好好協商,耍小聰明,玩文字遊戲,丟面子的不是別人,而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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