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社保的“足額”?沒給“足額”繳納怎麼維權?

很多員工都知道單位有沒有為自己繳納“養老保險”,但是不是受到了“未足額繳納”的“隱形傷害”自己卻並不清楚。今天簡單說一下“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如何確定的?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該怎麼維權?


如何計算社保的“足額”?沒給“足額”繳納怎麼維權?


這裡所說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實際上是指代了“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因為大家對“養老保險”的說法耳熟能詳,就習慣上推而廣之了。實際上我國職工的社會保險費原來是五項保險,分別是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保險。現在生育併入醫療合併,單獨列為“醫保”。險種不是重點,今天重點說繳費基數。為了方便理解,先解釋問題,再列出相關法律依據:

首先說一下社保繳費基數的計算方法: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收入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還要參照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其中:1.職工的月平均工資與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相比,前者高於後者300%,按後者的300%為繳費基數;2.前者低於後者的60%的,按後者的60%繳費;3.職工工資在60%~300%,按實申報。

職工如何核對自己繳費的基數呢?

一般來說,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收入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的。這裡所說的“工資收入”是指“應發工資”而不是“實發工資”數。所以計算出來的繳費基數應略高於實發工資,但不會有太大差距。除非是你的工資過高,超過了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300%,那樣就直接以當地上年度城鎮平均工資的300%做為你的繳費基數。

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每年都會向社會公佈,根據當地各險種繳費比例,自己可以測算一下:最低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得出的數值與你的扣費做一下比較;或者以自己的扣費額除以繳費比例,也可以倒推出自己實際執行的繳費基數。

為什麼要核實繳費基數?

隨著《勞動法》的普及、全民法律素質的提高與政府相關部門對保護員工勞動權益保護的重視,用人單位“違法”行事的空間越來越小,不得不走到“合法”經營的正常軌跡上來。很多用人單位為了繼續追求節省人力成本,還想從形式上滿足《勞動法》要求,就出不少“新招”,它們不再是粗暴、簡單的不參保,而是以當地的最低社保繳費基數為員工參保。從繳費名單上看,是依法全員繳納了保險,但實際繳費額上卻有很大程度的“縮水”。這也是不履行“單位應依法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義務的違法行為,損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一旦遇到這種情況,員工可以依法維權追繳,也肯定會受到法律保護。

最後說一下維權途徑與程序:

1.自己或通過企業工會與企業協商解決;(可以無視,大多數工會的作用幾乎為零,但有些公司為避免麻煩,也有解決的可能)

2.向當地人社局社保稽核部門提出依法追繳要求;(解決的可能性50%)

3.向當地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申請仲裁;(基本可以解決)

4.向當地縣、區政府信訪部門反映情況;(如能解決,比訟訴簡單點,可以一試)

5.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終極辦法,走到這一步時,你要掌握更多的證據,要求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未企業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爭取利益最大化。當然也可以直接先走3仲裁,解決不了跳過4,直接走5訴訟這一步)

附上相關法律依據(為了方便閱讀,刪除了部分法條內容,下面的引用並非完整條款)

如何計算社保的“足額”?沒給“足額”繳納怎麼維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 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係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後繼續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5.《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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