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監管條例密集出臺 上海首部專門立法聚焦投資者保護

地方金融監管條例密集出臺 上海首部專門立法聚焦投資者保護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胡金華 見習記者 戴賢超 上海報道

4月10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下稱《管理條例》)獲得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全票表決通過。作為本市地方金融監管領域首部專門立法,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

《管理條例》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7類地方金融組織的設立、監管、退出及禁止條款等做出明確規定。

“根據該條例,可以儘早發現和打擊金融違法與犯罪現象,遏制各類金融亂象,淨化金融行業生態,優化上海地方金融的營商環境。”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曾大鵬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華夏時報》記者在梳理資料時獲悉,除了上海外,天津,山東、河北和四川也先後頒佈了相應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同時,北京、浙江、吉林等地也正緊鑼密鼓的籌劃之中。

亮點多多

《管理條例》明確,對國家授權地方監管的“7+4”類地方金融組織作出基礎性制度安排。具體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

就地方金融組織行為規範方面,《管理條例》要求,地方金融組織發生流動性困難、重大待決訴訟或者仲裁、重大負面輿情、主要負責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調查以及群體性事件等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在事件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報告。

此外,《管理條例》還規定,地方金融組織應當依法規範經營,嚴守風險底線,禁止從事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等四項活動。

而在監督管理措施方面,《管理條例》明確提出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開展現場檢查可採取的5條措施,同時明確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證據材料,以及相關經營活動場所、設施,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曾大鵬向本報記者分析認為,《管理條例》的亮點主要在於:首先,體現了以監管促進發展的精神,對地方金融組織及其活動的監管,其目的並非限制地方金融業務的發展,而是為了防範與化解金融風險,促進本市金融健康發展,推動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其次,明確了地方金融監管的對象。地方金融組織主要包括了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7+4”的各類金融組織,地方金融組織及其活動的監管、風險防範與處置均需適用本條例,由此限定了地方金融監管的權限範圍。

同時,強化了地方金融監管的手段。細化了地方進入組織的各類行為規範,如備案制度、投資適當性教育制度和便捷的爭議處理機制、剩餘風險責任的制度安排等;此外,《監管條例》落實了地方金融監管的職責與責任。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地方金融組織對金融活動中的風險事件承擔主體責任。

《華夏時報》記者在梳理資料時獲悉,此次上海市出臺的《監管條例》對保護金融消費和投資人也做出相應的規定。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副教授肖宇分析認為,這是對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的路徑創新。

“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力度與金融市場的發展水平呈正相關關係,本條例有幾項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路徑創新的探索。一是鼓勵地方金融組織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承諾承擔剩餘風險責任,如果他們出具書面承諾,在地方金融組織解散或者不再從事相關金融業務時,承擔地方金融組織的未清償債務,則對債權人起到非常有力的保護;二是規定了違規者如果主動及時賠償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該款鼓勵違規者積極主動在行政處罰前進行民事賠償,讓受害人儘快、有效的彌補損失,實現民事責任優先。該路徑使受害人不用通過司法程序就能得到賠償,既有效實現了民事救濟,又提高了行政執法效率,還節約了司法成本。”肖宇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地方金融監管條例將密集發佈

《華夏時報》記者在梳理資料時發現,繼2018年10月,各地方金融監管局陸續掛牌成立後,2019年以來,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也陸續出臺。截至目前,除上海外,天津,山東、河北和四川也先後頒佈了相應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並已經實施。同時,北京、浙江、吉林等地也正緊鑼密鼓的籌劃之中。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的出臺,對推動地方金融監管標準化建設有著積極意義。通過監管平臺開展監管信息歸集、行業統計和風險監測預警等,實現各有關部門監管信息的互聯共享,定期分析研判金融風險狀況,提出風險預警和處置建議。”上海某金融機構負責人秦亮(化名)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山東是全國最先出臺的省份,《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自2016年7月至今已實行近3年。其次是《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於2018年5月開始實施。此外,《四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與《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均是在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18年9月,浙江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公佈了《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2018年11月末,浙江省人大常委會聽取了對《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

今年3月25日,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曾表態稱,為進一步加快推動吉林省地方金融立法工作,已召開工作座談會聽取《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起草進展情況,並徵求各地市(州)金融管理部門意見建議,強調將圍繞“強監管、防風險、促發展”的立法目標,固化風險處置有益做法,倒排時序圖表,確保立法出臺。

另據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近期披露,《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已納入市人大立法規劃,正在就本地區金融立法相關工作,公開徵求建議。

責任編輯:徐芸茜 主編:秦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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