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可跨省異地繳納非現場交通違法罰款

導讀

為貫徹落實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要求,進一步規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訂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57號),新《程序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5月1日起,可跨省異地繳納非現場交通違法罰款
5月1日起,可跨省異地繳納非現場交通違法罰款

01 此次《程序規定》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一是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明確接受異地處理的,處理地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協助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調查交通違法行為事實、代為送達法律文書、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由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按照發生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

這項措施將於5月1日起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雲南試點,6月底將在全國全面實施。

二是明確了交通違法信息通知的要求。規定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程序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同時,借鑑民事訴訟案件辦理程序,增加了法律文書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程序。

三是完善了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

當事人經告知未主動接受處理的,通過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告知後,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未進行陳述申辯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送達被處罰人。

四是增加了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規定。為進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眾參與,《程序規定》明確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此外,本次修訂還規範了檢驗酒駕醉駕違法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檢驗的程序要求,增加了與保險監管機構建立交通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聯繫浮動制度等內容。

02 什麼是非現場交通違法?

非現場交通違法一般指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形成的交通違法罰款。闖紅燈、超速等行為被攝像頭拍攝後被交警取證的違章,和違章停車後被交警“貼條”都屬於非現場交通違法。提示:如車輛駕駛員違反交通法規,交警現場開具交通違法處罰書,同時需要車主本人簽字確認,則屬於現場交通違法(如逆行被交警攔住開處罰單),此類罰單須在15日內處理完畢。

03 異地違章如何繳納罰款?

① 營業網點繳納:繳款人可持行政處罰決定書或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到處理地所在省的代理銀行在全國任意的營業網點繳納罰款。收取罰款後,代理銀行會向繳款人出具繳款憑據。 ② 手機銀行等方式繳納:繳款人自行使用計算機、手機、銀行自助服務終端等登錄繳款界面,錄入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確認無誤後繳款。

04 營業網點繳納需本人親自處理?

不一定!只要符合“跨省異地繳納非現場交通違法罰款”情形,機動車駕駛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均可前往指定代理銀行的全國任意營業網點繳納罰款。

05 多繳、錯繳怎麼辦?

通知表示,因行政處罰被撤銷、變更或者繳款人因疏忽出現多繳款、重複繳款、錯誤繳款等情形,需要按規定辦理退付的,繳款人向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處理地非稅收入退付的有關規定辦理。為進一步方便繳款人,退付流程應逐步做到網上申請、網上審核。

來源 張家口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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