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設立第二投保人

關於設立第二投保人

開篇明題:投保人如果先於被保人去世,則保單的現金價值屬於投保人的遺產,可以直接清算並進行遺產繼承分割。那麼,所有投保時的期盼與意願都將出現轉折。

一般設計保單多個投保人是出於一些特殊的擔憂,例如定向傳承、定向給予的擔憂、隱蔽財產的意願等。

本文脫胎於近期接觸的客戶提出的需求,可見保險的擔憂並不僅僅存在於消費者想要轉移的風險,也存在於保單自身。

作為保險從業者不僅在要在溝通過程中從客戶的需求角度出發,更要注意在專業勝任的職業要求下,將保單的架構設計做到嚴謹且嚴密。

真正讓保險足夠保險,而不是出現理賠或者突發情況的時候,讓客戶大跌眼鏡。


1

『必要性』

在我國: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投保人先於被保人身故的情況並不少見,因為往往投保人的年齡要大於被保人(如父母給子女投保、外祖父母給子孫投保等)。那麼如果是保險保單出現投保人身故的情況下,保單的現金價值(尤其是金額較大的儲蓄類保險)將有可能陷入繼承的糾紛。而且進入清算以後的保單也將停止保障功能,那麼想要保單繼續有效讓被保人繼續享有保險保障的意願也就無法實現了。所以,現在部分保險公司提供了可設立第二投保人的業務,以免去投保人的擔憂。


2

『優點』

私密性高

保險保單歷來就是私密性極高的金融工具,而設立第二投保人,能將投保人更加複雜的保險意願隱藏於保單之下,是非常高明的做法。

可繞過繼承權公證

設立第二投保人在投保時除了正常的投保流程外,會多簽署一份《指定順位投保人聲明》。該聲明書容旨在約定第一投保人先於被保人身故的情況下,第二投保人將獲得保單的全部利益。該保單權利的獲得過程屬於本合同的正常程序且已經提前約定,故第一投保人的繼承事務與本合同既無衝突也無相關。

避免保單成為遺產捲入糾紛

如前文所示,一般人普遍都不止一個法定繼承人,那麼當風險發生,保單則會被動成為需要被繼承的財產,而因繼承產生的問題在法院歷來就不鮮見。


延續投保時的財務意願

保險最大的特性就是保證,保障一個人的收入、保障大病有充足的醫療費更是保障傳承有定向,把保障給到想要給的人。那麼如果投保人先於被保人發生風險,保單則成了難以兌現的承諾。


設置第二投保人可以極大地簡化投保人的變更程序,避免投保人身故導致的財務風險,避免繼承人的爭產風險,可把保單的傳承和隔離功能發揮到極致。

本文提到的第二投保人是普遍的業務情況,事實上保險公司亦允許設立第三甚至第四投保人的申請。那麼實際情況也遵從合理的順位權利。


不過,如將投保人人數增多到3人以上,可能面臨的問題也會相應增加,故而需要進一步與經紀人進行商討,合理規劃保單架構。

若有此類疑惑歡迎與我詳細溝通。謝謝閱讀。


END

#情感寫作小能手# #保險家上頭條#

為今天而活,為明天計劃

by 陳明建 福建福州

保險經紀人|自由投資人|寫作愛好者

知乎 |公眾號:如此明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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