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大额债务借款人配偶承担应有责任

作者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程冲云

摘 要: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后,维护大额债务出借人的利益越发困难,本文结合审判实务,对出借人应该证明的事实及证据收集进行探讨。

关键词 大额债务 夫妻关系 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一个异常复杂的问题,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较多,审判理念最近也发生了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经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关于夫妻债务的审理理念已经从防止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维护债权人利益转变为防止“夫妻一方和债权人合谋,损害未举债方利益”维护债权人和未举债方利益的平衡。《解释》虽然只有四条,但内容丰富,细化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出借人事前防范意识,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种背景下,本文从维护债权人利益角度提出探讨,提出如何依法让大额债务借款人配偶承担应有责任,防止再次出现“假离婚、真逃债”的情形。

本文所探讨“大额债务”即《解释》第三条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数额方面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借款人的职业、收入、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形认定,尚没有统一规定。大额债务在夫妻未共同签字和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如何更好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除了需要证明双方之间有借款合意、所借款项已实际交付外还需要证明什么事实,本文将引入案例,从审判实务角度予以深入分析、探讨。


【案例引入】

原告侯某与被告孙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孙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原告于当日转账20万元,后两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诉请。

被告孙某辩称,两人自借款时到现在一直系夫妻,对于出具借条及收到借款20万元事实予以认可,但无钱还款;被告李某辩称,原告与被告孙某之间借款,本人不知情,该笔借款只是被告孙某个人借款,且借条上只有孙某一个人签字,所借款项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本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恳请法庭驳回诉请。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孙某借款目的系偿还淮安市农村商业银行夫妻两人贷款,并申请调查令调取相应证据。后法院依据调取的证据,查明该笔借款系偿还两人上述贷款,认定此笔债务系被告孙某、李某夫妻为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判决被告孙某、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侯某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原、被告都未上诉,判决生效。

一、出借人首先要证明借款时两人系夫妻关系

首先,在两人都到庭的情况下,相对简单,可以由法官通过庭审调查查明,如直接询问参加庭审两人在“借款时”是何关系,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等,一般情况可以查明事实,了解到两人的真实身份关系,以当事人的陈述作为两人借款时系夫妻关系的证据。案列中两人即自认自借款时至开庭时都是夫妻关系,无需出借人再举证证明。

其次,在两人皆未到庭、一人到庭另一人未到庭,两人到庭但不承认借款时存在夫妻关系三种情况下怎么办?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需要出借人提供足够的证据对此项事实进行证明。这时需要分析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和事实婚姻两种情况。

1、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出借人可以通过聘请的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者申请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向办理两人结婚登记的相关部门调取相应材料作为证据以证明两人夫妻关系的事实(具体调取方式见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上详细规定)。

2、两人系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10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人民群众也认可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情形虽然较少,但也存在。因事实婚姻无结婚证等书面材料予以直接证明,出借人需通过调查、走访了解两人情况的邻居、同乡、朋友,在了解到确实线索后,可以申请法官到两人经常居住地依法向借款人夫妻的邻居、基层组织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两人夫妻经常居住地的邻居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上述材料作为两人存在事实婚姻的证据。


二、出借人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出借人和借款人一般都有比较密切的关系,或以前就熟悉,是亲戚、朋友、同学、同乡,或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出借人对借款人家庭、收入、从事职业都会有一定的了解。在借款时,为了获得所借大额款项,借款人大多会向出借人如实说明借款原因、用途、还款时间、还款计划,并会提供一些证明材料,大额借款会用于家庭购置大件物品,归还债务,生产经营等等各个方面。用款后,也会告诉出借人借款使用情况。因为数额较大,借款大多会通过银行转账等可查询方式流转、使用,这也就给了我们通过查询了解到借款实际用途提供了一种可行性。

在上述案列中,借款人的配偶被告李某就称对原告侯某与被告孙某之间的借款不知情,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愿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经调取证据,查明借款数额和两人需要偿还银行贷款数额一致,借款时间和偿还贷款时间相近,且两被告未说明用于偿还贷款的款项来源,故法院依法认定所借贷款系偿还被告孙某、李某的银行贷款,并判决两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1、关于“夫妻共同生活”范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数量、类型、投资、理财方式、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除了传统的日常生活消费开支(主要包括衣着、食品、住房、交通通信、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医疗保健、文化娱乐教育及服务、其他商品及服务)外,还应包括数额较大、价值较高的一些消费(如整容、珠宝、股票等),只要这些支出系夫妻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而产生的支出,性质上都是“夫妻共同生活”范围。

2、关于“共同生产经营”,主要指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事项,该种情形也非常复杂,要按照个案中具体经营方式、夫妻在经营中地位、方式等情形,结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分析。

3、关于“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所借大额款项需要体现系夫妻共同意愿,在夫妻双方未共同签字,大额借款人配偶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只有出借人收集其他充分证据才能予以证明,如体现共同举债合意的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视频,也包括知情人的证人证言。

以上出借人需要证明的事实,在起诉前收集齐相应证据材料即可让大额债务借款人配偶承担应有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程新文, 刘敏, 方芳,等.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 人民司法:应用, 2018(4).

[2] 徐晓. 浅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以陈某诉叶某、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例[J]. 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2):137-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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