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嚴懲“偷井蓋”的,也不能放過“買井蓋”的

當今社會,不管是城市還是鄉村,下水道、地下煤氣管道、自來水管道、電力管道、通訊管道等地下管道遍及各地,除了這些四通八達、朱羅密佈的管道以外,還有大量的或圓或方的窨井蓋。窨井蓋通常用鋼筋水泥、金屬、強化塑料等材料製成,目前市面上為了堅固耐用,金屬類材質通常會選用球墨鑄鐵,有些“土豪”還會使用青銅材質。這樣的井蓋即使是賣廢品也能值不少錢,在利益的驅動下,有人就會鋌而走險、盜取井蓋。


要嚴懲“偷井蓋”的,也不能放過“買井蓋”的

“偷井蓋”的危害性

井蓋被盜取後,除了會給公私財產造成損失之外,還會會給市政交通和行人安全帶來巨大隱患,成為一大“馬路殺手”。“三歲孩子溺亡下水道事件”、“湖南女孩墜落無蓋下水道事件”等惡性事故屢屢見之報端,給當事人帶來嚴重的人身損害,也帶來了極大的社會危害性。

嚴厲打擊偷盜井蓋的行為一直是公眾和執法機關的共同目標。但是,由於井蓋的單個價值較低、違法行為較為隱蔽等問題長期存在,一定程度上困擾著人們。


要嚴懲“偷井蓋”的,也不能放過“買井蓋”的

嚴厲打擊“偷井蓋”

4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回應當前辦理涉窨井蓋相關案件的難點問題。《意見》規定盜竊、破壞窨井蓋行為可分別認定為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中對於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後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死亡的,依法可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通過查閱該份意見可以發現,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的規定,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同時,對於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也做出了特別規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從國家的法律層面上出發,所謂“偷井蓋”的行為或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這必然將有利於依法嚴懲偷盜窨井蓋的不法行為。

也要打擊“買井蓋”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現在,“偷井蓋”或構成故意殺人罪,這充分體現了法律打擊犯罪的力度和決心。同時,也還需要關注另外一個問題,偷取井蓋之後的非法買賣、銷售井蓋的鏈條。既然盜竊了井蓋之後就是為了賣錢,那麼對於“買井蓋”的也不能簡單放過。在很多案件中,我們都能夠發現“偷井蓋”之後,作案者就會把所盜竊的井蓋賣到廢品收購站或者不法商人。


要嚴懲“偷井蓋”的,也不能放過“買井蓋”的

那麼,我們就需要認真考量一個因素,“買井蓋”的人的動機是什麼,他們知道“井蓋”的來源嗎。如果是明知道井蓋系盜贓物,依然購買的,也構成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因而,如果加大對後端“收井蓋”行為的打擊,自然也能夠有效抑制住前段“偷井蓋”的行為,沒有非法收購了,自然偷盜的行為也會相應減少。

“偷井蓋”不是小事情,偷兒們長點心吧,莫要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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