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坏人呢?没有经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人,都不叫坏人,只叫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按照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单枪匹马在对抗整个国家机器。即便我干的就是刑事侦查工作,但我也不敢打包票不会抓错人,毕竟侦查工作是回溯性的,从黑箱到灰箱的认知过程(不可能做到完全的白箱)。
因为工作目标和定位的原因,我们或多或少的会陷入视觉隧道的窠臼中,此时除了我们内部的自我纠偏之外(包括公安法制审核和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起诉中的审核),引入外部的辨护人的制衡,我觉得是很有必要的,内外合力之下才能尽可能的保证不偏离应有的航向。
虽然我的工作和辩护人经常呈对立之势态,但是我也觉得辩护制度作为一个基本人权,应该存在并加强。
辩护,通常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将一个刑期较重的罪名辩护为另一个刑期较之轻的罪名)、量刑辩护(提出自首、立功、谅解、退赃退赔等情节,在最终的宣告刑上能够减轻一些)等等。
作为侦查机关来说,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为例子,我只管调查取证、抓人、审讯、投送羁押场所、报捕、起诉,至于嫌疑人、受害人双方有没有意愿刑事和解、谅解等等的,我不会去多管,顶多是让嫌疑人一方先把医疗费支付,但也不能强制,法律没有授权我这样做。如果双方都有和解意愿,我可以搭桥让他们谈,但是不会积极的去游说和促成。如果嫌疑人一方不先行支付医疗费等等合理开支,那么受害人一方只能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
OK,就算是嫌疑人有这个心要来先行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损失,但是他可能已经处于一个被羁押的状态了,他的家属是不可能见到他的,固然双方可以通信,但是比较麻烦,周期也长,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有辩护人介入,会见并帮助嫌疑人来给受害人那边做出赔偿,支付相关的费用,对于一些受害人而言,最起码能缓解其医疗费的燃眉之急。诉讼周期有时候是比较漫长的,等你到庭审了再提出刑附民,有些受害人可能在此之前真的无以为继。
再者,就算是证据确凿,那也是案件实体上的证据是确凿的,侦查部门也好、公诉机关也好,保持中立的立场之下,并不会积极的去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退赃退赔、谅解等等,而这些量刑上的程序性证据,在嫌疑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谁去做?律师或者其家属。
我认为既然实体和程序法都规定了各种从宽处罚的条款,而嫌疑人也有心去做,那让律师提供专业服务,不是很正常的事吗。某些伤害案件中的受害人甚至在某种时候,真的很期待着嫌疑人的律师及早的过来跟他谈,要不然医疗费都要付不出来了,可是身体还没痊愈。
至于说律师的辩护会不会就对实体正义产生负面影响,我觉得只要我们侦查部门、只要公诉部门和审判部门在程序上最大程度的实现了正义,那么实体正义并不会因为律师的介入而打折扣。
换句话来说,我们侦查工作没做好,证据链存在断环,整个案件证据不足而存疑的,无论嫌疑人有没有律师,该不起诉的依然不起诉;但如果证据确凿,嫌疑人请了国内刑辩圈顶层大神的田大律师出马,依律当斩的一样当斩。
从另一个意义上来说,为什么解放军演习要拉到朱日和硬钢?
不引入强力的对手,怎么提升战力?
于刑警而言,律师就是我的蓝军。我想办法要锁上一堵门,他们则是想办法要打开这堵门。这些年我也看了很多刑辩的书,结合他们可能的辩护思路,倒逼我不断的在工作中调整我的侦查火力布局,织密我的防线,尽可能的拓展我的侦查思维,扫清我的侦查盲区,不让辩护人有机会落子。。。。。
如果没有这些年来辩护人的越来越多的广泛、深度参与刑事诉讼,特别是侦查阶段,我们的侦查技战术也许依然裹足不前,因为没有实质的压力,你就可以继续做着天朝上国的大梦。
插个题外话,我越发的觉得,中国的刑法大陆法系特色明显,但是刑诉法(包括各项配套的司法解释)这些年陆续修订加入的非法证据排除、排除合理怀疑、认罪认罚制度、值班律师制度等等内容,越来越有英美法系的内味了,而英美法系的侦查和诉讼模式,是对抗式的,律师的作用还要大得多得多。
当然了,我上面所说的辩护人都是硬桥硬马的通过调查取证、深入研究既有证据发现疑点等等来做辩护的,大家正面硬刚的,我欢迎,我也尊重和认可。
如果要通过利诱当事人改证言,帮助毁灭证据,串供等等的搞盘外招的,那就变了味了。至少,我不会尊敬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