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再审审查中、强制执行中

●公司下属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本诉金额33,024,470元,反诉金额39,729,244.7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历史上已经根据案件判决确认了相关预计负债,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大唐电信(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成都技术”)与杨凌农科大无公害农药研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杨凌研究中心”)于2012年6月签订销售合同,合同总价款56,735,000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以下简称“西北农科大”)和馥稷生物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馥稷生物公司”)作为担保方,为杨凌研究中心在上述销售合同下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杨凌研究中心尚有合同款22,694,000元未予支付,大唐成都技术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凌研究中心、西北农科大及馥稷生物公司支付合同款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6日)共计33,024,470元。一审过程中,杨凌研究中心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5月2日)共计39,729,244.76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凌研究中心向大唐成都技术支付剩余货款22,694,000元及部分违约金,馥稷生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了大唐成都技术要求西北农科大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和杨凌研究中心的全部反诉请求。杨凌研究中心和馥稷生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解除大唐成都技术与杨凌研究中心签订的《合同书(产品销售)》;大唐成都技术支付杨凌研究中心34,041,000元及利息;驳回大唐成都技术的诉讼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判决大唐成都技术负担案件一审本诉、反诉和二审诉讼费用共计647,851.78元。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019)、2017年8月26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8月15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4月18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8月23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2019年10月19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下达后,大唐成都技术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改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杨凌研究中心、馥稷生物公司的上诉请求。2020年4月10日,大唐成都技术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大唐成都技术的再审申请。同日,大唐成都技术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杨凌研究中心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以大唐成都技术为被执行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由于本案正在再审审查中,大唐成都技术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请求中止杨凌研究中心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的强制执行程序。后续公司将及时披露该案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4日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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