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发帖辱骂他人,法院这样判……

张某与王某因房屋买卖纠纷多次协商不成

,王某便心有怨气。2019年正月,王某再次来到张某经营的公司找张某协商,但张某不在公司内。王某认为,张某是在故意躲避自己,拖着不愿解决纠纷,越想越生气,就在张某的公司门口对其辱骂,并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对张某辱骂的言语

几天后,张某知晓此事,认为王某的上述行为对其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要求张某删除朋友圈相关的辱骂言论并道歉,遭到王某的拒绝。张某诉至惠山法院,要求王某就侮辱自己名誉一事在市级报纸上公开登报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由此遭受的损失10000元。

微信朋友圈发帖辱骂他人,法院这样判……

被告王某辩称,自己辱骂张某是因为双方存在纠纷,在没有找到张某之后才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辱骂的言论,只有先将双方的纠纷解决后才同意道歉,现在既不同意赔偿也不同意道歉。张某则表示,当天其与王某电话联系过,说过自己不在公司而是在外地,而且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事宜,自己已经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2月28日,王某在其朋友圈发布两条信息,并配上四张图片,图片是在张某经营的公司门口拍摄,信息内容中反映出其对该公司老板张某进行了辱骂。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因找不到张某而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张某经营的企业照片的方式,指向性十分明确,该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了朋友的关注,

客观上影响了张某的社会评价,亦在微信朋友圈中对张某产生不良影响,损害了张某的名誉,应当认定王某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现张某主张王某在市级报刊上公开对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但综合考虑王某侵权的影响范围及程度,法院对张某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某应立即删除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的针对张某的不当言论,并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道歉声明。王某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的行为同时造成了张某精神上的损害,根据本案情节,法院酌定王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立即删除其发布的针对张某的不当言论,并在其朋友圈内发布向张某的道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发布天数不低于三天,并
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无锡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 官 说 法

随着微信的普及,朋友圈已经成为了人们网上社交的重要场所,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应当依法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微信用户有权在其朋友圈内正当、合法地表达观点或发表其评论,但是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用户应当严格遵守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和道德底线。

本案中,虽然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但张某的名誉权等人格基本权利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因其他纠纷而任由他人随意诋毁名誉。王某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了照片,该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张某的社会评价,亦在微信朋友圈中对张某产生不良影响,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由于王某的行为,给张某的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王某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协商处理纠纷时双方应本着理性、克制的态度,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应在朋友圈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