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2019年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件:涉多家知名企業

廣西公佈2019年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件

審結4585件案件,其中民事類著作權糾紛和商標權糾紛佔大多數

廣西2019年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件:涉多家知名企業

■本報記者周志英

今年4月20日至26日為全國知識產權宣傳週,在過去一年裡,全區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5407件,這類糾紛案件也呈現出不同的特點。昨日,廣西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了廣西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向社會通報2019年廣西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公佈2019年廣西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十大案件。

■廣西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特點

1.受理案件數量持續高速增長。近三年來,廣西法院受理知識產權案件分別為1945件、2724件、5407件,分別比上一年增長28.5%、40.05%、98.49%,收案數量呈持續、高速增長態勢。

2.著作權糾紛、商標權糾紛數量佔比大。著作權糾紛、商標權糾紛收案數量分別同比上升171.48%、59.66%。

3.一審新收案件主要集中在區內經濟較發達城市。據統計,廣西法院一審新收案件集中於南寧市、柳州市等區內經濟較發達地區,其中南寧中院、南寧市青秀區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數量約佔全區知識產權民事一審受案數量的78%。

4.具有涉外涉港澳臺因素的案件增多。隨著我區與東盟各國、粵港澳大灣區經濟不斷融合,廣西法院審理的涉外涉港澳臺知識產權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

■ 典型案例(部分)

●月餅名稱突出標識侵害他人商標——合浦公館黃記食品有限公司與廣西公館黃家月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公館黃記公司擁有註冊商標“黃家月”“公館黃家月”“旺公館黃記”和“公館黃記月”,均經核准使用於月餅等商品。公館黃記公司認為公館黃家月公司在其生產的月餅外包裝上標註“廣西公館黃家月食品有限公司監製”時,對“公館黃家月”文字突出標識,侵害了其“黃家月”和“公館黃家月”商標;標註“海天盛月公館黃記”商標時,對“公館黃記”突出標識,侵害了其“旺公館黃記”和“公館黃記月”商標。上述行為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公館黃家月公司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10萬元等。

法院認為,雖然公館黃家月公司成立時間早於“公館黃家月”商標的註冊時間,但是其在企業名稱上突出使用“公館黃家月”字樣的行為仍然構成商標侵權。多個含“公館黃記”字樣的註冊商標被核准用於月餅商品上,這說明“公館黃記”顯著性弱,公館黃記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通過事後使用取得較強的顯著性,因此該被訴侵權行為不構成侵權。

●生產假冒產品侵害知名企業名譽——廣西金嗓子有限責任公司與韋某某等人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間,韋某某等三人未經金嗓子公司授權,用假冒金嗓子公司註冊商標標識的說明書、包裝盒等材料,加工、生產假冒的金嗓子喉片,2010年9月,韋某某等三人被法院判定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並判處有期徒刑。其三人出獄後,於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再次生產銷售假冒的金嗓子喉片、喉寶,被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金嗓子公司認為韋某某等三人的行為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其間及經營規模等因素,酌定韋某某等三人賠償金嗓子公司經濟損失共計25萬元。二審法院認為,韋某某等三人因生產假冒金嗓子公司註冊商標的產品先後兩次受到刑事處罰,其為非法獲利屢教不改,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應加大賠償力度,故判決將賠償數額提高至45萬元。

●合理使用名畫不構成侵權——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廣西成達行進出口有限公司、廣西三環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蒙娜麗莎公司系涉案第1476867號等8個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人。該8個商標分別為“蒙娜麗莎”文字、“MONALISA”字母及蒙娜麗莎畫像單獨或組合構成,分別核准使用在第19類的瓷磚、第21類的日用陶瓷等商品上。

三環公司在其生產的被訴侵權陶瓷產品上使用了“蒙娜麗莎畫像”圖案並在圖案周圍輔以花紋裝飾等,在被訴侵權產品標籤、收據上的產品名稱後標註有“蒙娜麗莎”字樣。成達行公司銷售了三環公司生產的被訴侵權陶瓷產品。

蒙娜麗莎公司認為三環公司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陶瓷產品侵犯其上述8個商標專用權,故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三環公司、成達行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200萬元等。

法院認為,“蒙娜麗莎”畫像屬於世界名畫,而“蒙娜麗莎”“MONALISA”作為畫像人物的中英文姓名,屬於知名度較高的社會文化資源及常見描述詞彙。三環公司使用“蒙娜麗莎畫像”圖案或蒙娜麗莎中英文字樣的行為屬於對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常見詞彙的合理使用行為,並非用來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三環公司、成達行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故判決駁回蒙娜麗莎公司的訴訟請求。

●“借用”原名演出屬不正當競爭——桂林夢幻灕江演藝有限公司與桂林市天勤文化演藝策劃有限公司侵害企業名稱權糾紛案

原告夢幻灕江公司系一以策劃、製作各種旅遊文藝演出的企業法人。2003年4月11日,原告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將“夢幻灕江”註冊為商標。經過多年努力經營,“夢幻灕江”已成為廣西知名的旅遊演藝品牌。2016年12月30日,原告因經營不善,完全停止營業運作,並於2017年6月19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2017年1月,被告天勤文化公司從原告處接管經營場地後,便繼續以“新夢幻灕江”的品牌名義用於旅遊文藝演出經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利用原告在經營陷於困境之前所取得的市場成果,藉助“夢幻灕江”字號的知名度進行市場經營,其行為侵害了原告對“夢幻灕江”所享有的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向原告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侵權民事責任。

●使用相同字樣構成著作權侵權——廣西南丹莫老爺酒業有限公司與廣西洞藏原漿貢酒酒業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莫老爺公司系涉案

“莫府貢酒”書法作品的著作權人。莫老爺公司認為洞藏公司在其出品的酒瓶以及其店鋪門頭、宣傳海報、店鋪內展示櫃牆壁上牌匾所使用的“莫府貢酒”字樣與其作品相同,故以侵害作品著作權為由將洞藏公司訴至法院。

洞藏公司辯稱其使用的作品與莫老爺公司的書法作品完全不同,且該作品取得著作權登記應受法律保護。

法院認為,將莫老爺公司的“莫府貢酒”美術作品與被訴侵權作品進行比對,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洞藏公司的作品雖然獲得登記,但其登記及創作的時間均晚於莫老爺公司,故判定洞藏公司使用“莫府貢酒”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

●銷售假冒產品被廠家“打假”——上海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與北海市銀海區爾豐百貨經營部等66家商鋪、超市侵害商標權系列糾紛案

上海家化公司是第1116603號“六神”註冊商標的所有人。上海家化公司認為北海市轄區爾豐百貨經營部等66家商鋪、超市所銷售的“六神”牌花露水是侵害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爾豐百貨經營部等66家商鋪、超市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等費用。

針對案件涉及“六神”牌馳名商標且被告眾多的實際,法院依法組織案件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促使海城區苑賓百貨商行等39家商鋪、超市與上海家化公司達成停止侵害“六神”註冊商標專用權、停止銷售侵權產品及賠償經濟損失的調解、和解協議。其餘案件,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爾豐百貨經營部等22家商鋪、超市所銷售的“六神”牌花露水系假冒上海家化公司註冊商標、廠名、廠址標識的商品,且不能證明有合法來源,構成商標侵權,判決停止銷售侵權商品,並綜合考慮“六神”商標市場知名度、爾豐百貨經營部等商鋪、超市的經營規模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含合理開支)5000元不等,對於另5家商鋪、超市,因證據不足或主體不適格則判決駁回上海家化公司的訴訟請求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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