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法律將合法性行為年齡定為14歲?有必要提升至18歲嗎?

五月_殤


合法性行為低齡化,客觀上起到了控制性侵刑事案件的發生數量,大量的刑事案件處理會耗費大量的社會資源,警力。警力不足其他窮兇極惡的罪犯,比如偷狗的,販賣人口,偷電動車的等等,屆時會對社會安全,人民百姓的人身安全造成極大的危害。如果是定在16歲,導致未成年性侵刑事案件數量激增,引起警力薄弱,進一步導致社會治安惡化,肯定是大家不想看到的。


EverDream國際學院


當年我在新加坡,記得很清楚,在新加坡即使是在對方自願的情況下,與14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也將面臨最高達10年的刑期或處罰金,或者同時判處最高達10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合法年齡是16歲。

別小看這兩歲的差別。在新加坡的教育體系裡,小學後是四年中學,之後分流成兩年預科(初級學院)或者是專科學校。所以從年齡上看,14歲還是中學生,而16歲則中學畢業了。在我們國家則14歲應該是初中生,16歲應該是高中生。

好死不死新加坡因為天熱,女生穿的比較清涼,而有些女生髮育的比較成熟。所以時不時有男子因為見網友啥的,沒打聽清楚對方年齡就交往併發生關係。一旦被查到喊冤也不行,新加坡執法是出了名的嚴厲,坐牢及罰款是免不了的了。

至於我們國家,要以發展的眼光看問題。孩子早熟的確是個趨勢,但不能因此就將保護未成年人的措施因此而放鬆。之前曾經因為混蛋的黃某有(最高院)的個人口味搞了個荒唐的嫖宿幼女罪出來,但隨著這個人的被抓相關的法律被糾正,回到了正確的方向上,這可以說是一個進步。至於14歲為界線是否依舊太寬容,個人意見是可以向新加坡學習的。14歲的女孩跟各種怪蜀黍比起來依舊太稚嫩,離18歲成年還差一大截,從心智和經歷來說完全不是對手。視14歲以上不到18歲的性侵事件的嚴重程度和普遍程度,可以考慮進一步提高年齡的限制。


江南漁夫


問題的再提出

這個問題好像是針對鮑毓明性侵犯案所提出的問題。

如果是的,那問題應該如下:“是否應該將刑法上“婦女”的年齡提升到18週歲?”

性自由與性限制

第一、性自由權首先是一種自由,如果將界限定太高,似乎限制了女性的性自由權;

第二、限制女性的性自由權主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幼女”能夠健康成長,防止過早被他人侵犯,他人會因為未到法定年齡而不敢侵犯你;

第三、自由從來不是無條件的,有限制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沒有限制的自由恰恰是最不自由的。

刑法上關於“婦女”的年齡規定及後果

第一、就被害人而言,強姦罪中“婦女”的年齡,法律規定在14週歲以上,這個就是本題所爭議的地方;


第二、就被告人而言,強姦罪中要明知對方是未滿14週歲的幼女。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明知採取兩種方式:一是確實明知;二是推定明知。

推定明知:

12歲週歲以下一律推定明知,沒有任何條件可言;

12-14週歲,只有一個“確實不明知”的抗辯理由,比如營養條件較好,從外表看起來不像是14週歲的幼女;

14週歲以上就算是刑法上的“婦女”了。

第三、上引的法律規定,導致的缺陷是什麼?在我們國家,女性只要14週歲以上且同意的情形下與男性發生性關係,就不屬於犯罪行為。

第四、這就是為什麼在我們國家師生戀會那麼多的真正原因,因為不是犯罪行為,僅僅依靠道德上的約束是沒有力量的。

美國關於性侵案中有關“婦女”年齡規定

一般人眼中,美國似乎是性非常自由的國家,但法律上保護其實比我們更詳細:

第一個是10歲以下,一級重罪,沒有任何抗辯理由,只要發生性關係了,就是一級重罪;

第二個是10-16歲,只有一個抗辯理由,就是確實不明知是幼女;

第三個是18或21歲,各州規定不一。這種年齡主要是針對負有特殊職責的群體之間,比如監護人與被監護人,教師與學生。這個就是為什麼美國很少師生戀的原因,因為師生戀很多情況下是犯罪行為。

應不應該將14週歲的年齡提高到18歲?

自己思考吧!美國的規定似乎更為合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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