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該保護花朵,而不是食人花

4月19日一則新聞被頂上了熱搜,失蹤的10歲幼女被其13歲的堂哥殺害並拋屍,引起軒然大波。


法律該保護花朵,而不是食人花

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但是,我們心裡都知道,這個事情,已經結束了。

我們注意到,通報裡使用的是作案嫌疑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原因眾所周知是因為我國的《刑法》規定,未滿十四周歲的,屬於無刑事責任年齡,不承擔刑事責任,責令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由政府收容教養。

這已經不是我們第一次看到這樣的消息了。

比如前些日子出現的四川涼山山火起火原因是12歲小孩玩火所致

法律該保護花朵,而不是食人花

再如此前的“大連13歲男孩殺害少女事件”“13歲男孩強姦14歲女孩事件”等,網友們紛紛稱,這都是祖國的食人花啊。

在互聯網時代讓大家掌握消息的能力變強了,手機上網更是讓接受信息的方式更加便捷。未成年人獲取這些事情的能力並不比成年人差,換言之,未成年人已經不再像之前那所說的一樣,屬於無法辨認自己的行為,而是他們已經知道這樣做“不對”,但法律不管他們。

犯罪的未成年人被保護了,可被侵害的人怎麼辦呢?面對那些13歲的未成年人,成年人或許還有反擊之力,可同樣的未成年人特別是女性和更加幼小的受害者,則在法理上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對方即使將自己殺害,也不需要承擔任何刑事責任。自己又沒有反抗能力,只能任人宰割。

法律該保護花朵,而不是食人花


首先我們明確一點,這種情況《未成年人保護法》不背鍋,規定了這些的是《刑法》,所以不要在提什麼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這部“惡法”了。

隨著社會的發展,這條規定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逐漸變為了犯罪者的保護傘。而他們所犯的罪行並沒有因為孩子年少而減弱。

因此,有網友指出,建議中國將刑事責任年齡降到12歲甚至10歲,實際上,英國就是這樣,英國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十歲。

法律該保護花朵,而不是食人花

不過在我看來,僅僅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不夠的,那麼如果又出現了年齡更低的犯罪行為,又該怎麼辦呢?繼續降低嗎?《刑法》之所謂包庇“食人花”的規定,不在於其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的有多高,而是在於其單一化的立法原則。即是否犯罪僅僅有14歲這一個標準。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年齡定的高,容易放過那些“食人花”,成為保護人渣的惡法。而年齡定低了,又會導致“誤抓”應該保護的未成年人,違背現代法律精神。

對此,我認為應該引進惡意補足年齡制度。

什麼是惡意補足年齡制度呢,類比一下,我國刑法對於75歲以上老年人的規定,七十五歲以上老年人犯罪的,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惡意補足年齡可以這樣理解,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手法極其殘忍的除外。

當然,在當前未能修改法律的背景下,我們只能呼籲監護人予以正當的管教,不姑息,不溺愛。另外,刑法中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的收容教養制度,但由於種種原因沒有重視起來,我認為應該把此制度盡力完善。畢竟,在我國人民的觀念裡,

當走投無路時,政府是最大的寄託。

最後,呼籲放寬對年齡的限制,綜合以科學的判斷標準,多方面處理未成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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