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鳥銃打野雞擊傷他人 男子非法持槍獲刑

近日,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槍支罪案件,被告人蔣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19年10月3日上午,蔣某和姚某(另案處理)各自攜帶一隻鳥銃來到岳陽縣某村的山上進行狩獵。蔣某、姚某到山上後發現一隻野雞,於是各自對著野雞飛走的方向擊發一槍,將在約100米遠距離聊天的黃某、屈某二人擊傷,蔣某、姚某聽到呼聲後離開了現場。10月10日,蔣某和姚某委託他人將其持有的鳥銃送至公安機關。經鑑定,二人的鳥銃均為前裝藥式自制單管火藥槍,以火藥為發射動力,均認定為槍支;經鑑定,黃某、屈某所受傷情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蔣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明知是槍支而非法持有,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了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蔣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在法庭上自願認罪,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蔣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蔣某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並取得其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蔣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結合社區矯正評估結論,可決定對其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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