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棚戶區”名義進行房屋拆遷,是徵收方壓低補償的手段

在以“棚戶區”名義進行的改造拆遷中,常會有被拆遷人,質疑進行的是否是“棚戶區改造”。而這到底是徵收方壓低補償的手段,還是另有隱情呢?

2020年,以“棚戶區”名義進行房屋拆遷,是徵收方壓低補償的手段

房屋不屬於棚戶區改造的,就要按照實際的徵收項目、名義被徵收。而房屋是屬於棚戶區改造的,就要爭取合理、合法的補償。

所以,避免違法徵收,避免偏離合法的補償,須提前識別:

一、為達到“壓低補償”的目的,以“棚戶區改造”為名義,行“商業開發”之實:

棚戶區,一般是指,簡易房屋和棚廈房屋的集中區。其是,結構簡陋,抗災性差(包括: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擁擠,功能差;居住環境差、無道路、無綠化、無公共活動場地、採光通風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

對於棚戶區是什麼,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棚戶區改造的目的,是改變城市二元體制結構,改造對對象是髒、亂、差的低質量房屋、街道。

2020年,以“棚戶區”名義進行房屋拆遷,是徵收方壓低補償的手段

而現實中,很多地方卻以棚戶區改造的名義,對正常的社區進行商業開發。

一旦貼上棚戶區的名義,拆遷補償價格也就低了。一些地方,在進行棚戶區改造拆遷宣傳倡議中,灌輸的往往是,棚戶區房屋不值錢的觀念,給被拆遷人很低的補償價格。

二、缺少評估程序,未保障複核、鑑定的權利:

法定的程序中,房屋拆遷之前,是要對房屋進行測量以及評估。但在實踐中,這一程序,被很多徵收方減去了。

但評估,是確定房屋價值的重要程序,一般最終的補償標準,都是建立在評估價格上的。所以,評估程序尤為重要。

合法的評估程序,應包括:

(一)評估公司的選擇;可由徵收部門和被拆遷人協商選擇,或者投票,搖號,抽籤等方式,委託有資質的評估公司。

(二)評估應當結合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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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評估機構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日期內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有異議,還可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現實中,棚戶區改造拆遷,地方上的評估公司,常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預,評估程序不合法,評估結果也常與真實的價格偏差很大。

三、補償參照的標準不同:

棚戶區改造,不僅是針對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也常被劃為棚戶區改造。

對城市房屋進行的棚戶區改造拆遷,可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合理的補償。

對農村房屋進行的棚戶區改造拆遷,國家並沒有相應法律規定,常參考的是《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而這種現實,常使得徵收方有了鑽法律空子的機會,隨意制定補償的價格,被徵收群體則苦不堪言。

集體土地徵地拆遷,關係著廣大農民被徵收群體的切身利益。徵收集體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縣政府在組織實施過程中,應防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徵地拆遷行為的發生。對徵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行政機關不得強行使用被徵收土地,如違法強行使用土地造成被徵收人合法權益損害的,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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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對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有關房屋賠償金須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市場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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