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男女同居分手后起纠纷 法官调解平息争产风波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圆满调解了一起男女同居期间购买小车,分手后争夺小车归属权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尚某与林某于2016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后一起生活,2017年5月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4月两人共同购置一台小汽车,登记在尚某名下,但一直是林某在使用,2017年6月双方分手。2019年11月尚某要求林某返还车辆,林某不答应,争执未果,尚某向法院起诉。

承办法官庭前仔细查阅案卷,庭审时认真听取了双方诉辩意见,通过分别找两人做思想工作,发现林某想要车子的愿望更为强烈,其愿意向尚某支付财产分割款。通过法官的不断沟通,尚某愿意放弃车子的所有权,由林某向其支付分割款,但要求当天兑现,林某亦同意。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同居期间购买的小车归林某所有,林某向尚某支付财产分割款3万元。林某当天便将分割款转账至尚某账户,至此,一场争产风波就此平息。

法官寄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分手后男女双方均有权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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