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之土地承包经营权

吉林事业单位备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3款)。农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因而应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参加承包关系,获得本集体所发包的土地之经营权的权利。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1.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者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3.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4.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为30年到50年,林地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