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莫僥倖 危險駕駛受刑罰

【案情回放】

2019年10月17日王某醉酒後駕駛車牌號為×××奧迪牌小型轎車行駛至北京市豐臺區順四條與橫六條交叉路口東側50米處,與周某駕駛的車牌號為X××金盃牌小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

王某在案發地被豐臺交通支隊查獲,經認定王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檢測,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88.6mg/100ml。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王某的家屬已賠償事故對方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酒後駕車莫僥倖 危險駕駛受刑罰


【恆略論法】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韓廣東主任認為,王某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應對其予以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王某已賠償事故受損方的經濟損失,故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恆略律師提醒

酒後駕駛不僅會危害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更會危害到自身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法律嚴格禁止酒後駕駛,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屬於飲酒駕車,飲酒駕駛將受到行政處罰,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屬於醉酒駕車,醉酒駕駛將接受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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