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架构调整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得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那么,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组织架构调整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一、单位组织架构调整

邱某于2006年8月入职参天制药(中国)有限公司,职务为东北大区经理。工资结构是由基本工资21612.00元、奖金等组成。

参天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将公司总部由北京转至上海,邱某岗位调整的所属部门由东北大区销售部门变更为总经理办公室,其职务由大区经理变更为项目协调经理,工作地点由长春变更至上海,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保持不变。

二、劳动合同解除

邱某与参天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双方多次往来邮件就劳动合同的变更与劳动关系的解除进行商谈,但没有达成一致。参天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发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与邱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向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16019.00元。

邱某主张参天制药(中国)有限公司系违法解除,要求参天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019.00元(注:违法解除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单位已经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此处要求的为另一倍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

而参天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主张,其解除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属于合法解除,即单位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争议判定

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289号文件《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不存在不可抗力,主要分析单位组织架构调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属于“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

1、如果属于,则单位有权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不属于,则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释仅限于企业外部环境发生的企业自身无法改变或控制的重大变故,是企业不得不面对和接受的事实,而非一般的经营状况不佳,亦不是企业为了追求更高利润而进行的管理模式改变等。

最终,法院判定参天制药(中国)有限公司解除邱某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参天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向邱某支付赔偿金116019.00元。

四、法理评析

目前,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效益,通过内部组织架构调整的方式使劳动者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进而解除劳动合同。在涉诉时,单位往往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主张自己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是用人单位自己说了算,在涉诉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发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属于单位外部环境引起,包括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等。如果属于单位内部自主决定的范畴,则不符合客观情况的要求。

2、单位外部环境引起的变化是否属于企业自身无法改变或控制的重大变故。一般商业性风险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该变化是否属于单位自身经营不善或者内部管理模式改变。很多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名,行“变相裁员”之实,单位据此解除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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