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一些地方一刀切地將人工馴化養殖的水生動物當作非法野生動物禁止流通和銷售,嚴重影響了廣大消費者對水產品健康和安全的認知度,對水產養殖業復工復產無疑是雪上加霜。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的要求,水生野生動物按照漁業法進行管理。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野生動物範圍與漁業法的水生野生動物範圍存在邊界不清、交叉疊加的情況,地方性的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對水生野生動物的範圍界定也不明晰,影響了執法的針對性、有效性,一些水產養殖動物被當成了野生動物進行管理。
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已列入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在對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制度進行修改調整時,建議明確水生野生動物的範圍、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國家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植物資源名錄,做好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與地方性法律法規的有機銜接,形成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制度合力。政府部門要做好法律法規的宣傳解讀,強化法治能力和水平,提高全社會對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意識,提高對水產品安全和健康的認識,切實保障水產養殖業在脫貧攻堅中發揮積極的作用。(檢察日報 郭樹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