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攻擊人且有危險的情況下,路人反擊致其死亡,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涉及到正當防衛的問題。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的合法行為,任何人面對正在進行的具有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均可以實施正當防衛,此處的不法是批客觀不法,只要行為客觀上具有法益侵犯性,無須考慮加害人是否為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等,換言之,正當防衛行為就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保護法益。認為如果加害人是精神病人就要躲著點,是未成年人就要讓著點的觀點,使得正當防衛失去應有價值,已被人們所拋棄。標題中使用的“攻擊”和“危險”兩個詞不是十分明確,因此,防衛人在實施正當防衛時仍作出客觀判斷,針對精神病人的一般危險行為,就不能使用致死的暴力,“大炮打小鳥”的手段,可能導致防衛過當。以下筆者為情況討論,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針對不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對其實施一般正當防衛
【案例】 劉某患有先天性精神障礙,村裡的孩子時常逗劉某玩。一天,劉某蹲在村頭沙土堆邊玩沙子,兩個孩子用沙子往劉某頭上揚,劉某生氣,撿起地上一根樹枝追打兩小孩,小孩邊跑邊逗劉某,劉某東倒西歪地邊追邊喊:“打死你,打死你!”。
針對這種情況,作為路人應有基本判斷,劉某的行為雖然有一定的攻擊性和危險性,可是針對眼前的危險,顯然不能打取致死暴力將劉某打死,但對其實施一般防衛完全沒有問題。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01 這是我國刑法關於一般正當防衛的規定,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當然更不需要負民事賠償責任。
張明楷教授指出:作為防衛對象的不法侵害並不限於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這是我國刑法理論長期以來的通說 。
但並不是針對所有的不法侵害行為都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可以對其實施正當防衛的不法行為,要求具有現實緊迫危險性,如不及時制止該行為,可能使法益受到現實侵害及其危險,或日後難以挽回損失的情形,如針對正在行賄受賄的不法行為不要以實施正防衛,對處於重婚狀態的人不可實施正當防衛等。
02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一般正當防衛有限度的要求,一般認為,正當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輕傷及以下結果時,不過當。重傷及以上結果為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當然也存在民事賠償的責任。
針對精神病人一般違法行為,路人當然可以對其實施一般正當防衛,造成其輕傷及以下結果,仍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更不負民事責任。
針對危險人身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任何人都可以對其實施無過當防衛
【案例】 春季正是精神疾病高發期,每年樹變綠草發芽的時候就是精神疾病作病期,具有攻擊性。黃某患有中度精神分裂症,2019年3月份一天,黃某趁家人外出,遛出家門,遇到一群剛放學的小學生,黃某追趕其中一名學生,將學生按倒後,騎在學生身上,用兩隻拳頭輪流擊打學生面部及頭部,鮮血流了一地,小區保安見狀,拿起一根木棍打向黃某頭部,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拳頭也能打死人,這沒有疑問,針對一個小學生,劉某已經將孩子打得不省人事,鮮血一直在流,如果不及時制止,孩子就沒命了,作為路人應有基本的判斷,因此,本案中,保安打死劉某的行為,為行使特殊防衛權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本條是關於無過當防衛的規定,針對以上幾種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任何人都可以實施無過當防衛,將其打死打傷,均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更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針對精神病人正在實施上述幾種犯罪時,任何人都可以對其實施無過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更不負民事責任,正當防衛本來就是正對不正的行為,法不得向不法低頭是樹立社會正氣的應有之舉。
結語:通過以上分析,筆者可以明確地說,精神病人正在攻擊人且有危險性時,路人可以對其實施正當防衛。至於對其實施一般防衛還是無過當防衛,路人應作客觀判斷,以上筆者採取案例與理論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了分析。也許有人會說,即使實施一般防衛時,我那能控制住打擊力度,萬一防衛過當,還不得負刑事責任,因此,見到這樣的事情,我不會管,或選擇報警。其實筆者想說,你完全沒有必要有這樣的擔憂,如果行為一旦被認定為具有防衛性質,即使防衛過當,也會免除處罰,除非你的過當程度難以令一般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