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撿20只蛤蟆就被判刑?

路邊的蛤蟆你不要撿

在長白山地區,每當春季和秋季,都是林蛙(當地人俗稱蛤蟆)下山和上山的季節,到這個時候,許多人利用林蛙畏光的習性,在晚上用強光照射林蛙,捕捉林蛙後進行食用或者售賣,下過雨的深夜甚至能收穫上百隻,這就是俗稱的“撿蛤蟆”,殊不知,這種稀鬆平常的行為可能已經觸犯刑法……


什麼,撿20只蛤蟆就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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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撫檢小編普法時間

什麼,撿20只蛤蟆就被判刑?

真實案例:

2018年4月10日晚,楊某、於某兩人攜帶手電筒、抄網、泡沫箱等物品,來到長春淨月潭國家森林公園獵捕林蛙用於食用。兩人利用林蛙畏光的習性,將被手電筒照“暈”的林蛙放入泡沫箱中,離開時被民警查獲。兩人獵捕林蛙214只,致其中142只死亡,其餘被民警放生。經長春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死亡的142只林蛙經濟價值1539元。長春淨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檢察院對楊某、於某非法狩獵案提起訴訟,檢察機關同時對被告人非法狩獵214只林蛙、破壞生態環境、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在禁獵期禁獵區內非法捕捉野生動物,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判處兩人拘役4個月,緩刑4個月,共同賠償公益損失1萬元,並在吉林省級媒體上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什麼,撿20只蛤蟆就被判刑?


以案說法:

分佈於長白山地區的林蛙品種大部分都是中國林蛙,屬於“三有”保護動物(指的是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對其進行獵捕可能構成非法狩獵罪。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1)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2)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3)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撫檢小編有話說:

新冠疫情以來,人們對禁食和保護野生動物的呼聲越來越高,相關法律在不斷完善,措施也越來越嚴厲。在此,撫檢小編呼籲:

野生動物是人類的朋友,保護林蛙等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永續美好生態家園是我們每一個人義不容辭的義務和責任。大家生活中常見的野生的林蛙、野雞、野兔等,都是“三有”動物,即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非法狩獵超過20只就要觸犯刑法。春秋雨後“撿蛤蟆”等行為一直以來是許多人的一貫做法,很多人不知道這些行為現在是違法行為,希望通過該案例以警醒世人,樹立意識,改變習慣,知法守法,愛護動物,保護環境,人人成為保護野生動物的志願者。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1條第2款

【非法狩獵罪】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本期文案:孫慧婷 審核:於代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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