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捡20只蛤蟆就被判刑?

路边的蛤蟆你不要捡

在长白山地区,每当春季和秋季,都是林蛙(当地人俗称蛤蟆)下山和上山的季节,到这个时候,许多人利用林蛙畏光的习性,在晚上用强光照射林蛙,捕捉林蛙后进行食用或者售卖,下过雨的深夜甚至能收获上百只,这就是俗称的“捡蛤蟆”,殊不知,这种稀松平常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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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抚检小编普法时间

什么,捡20只蛤蟆就被判刑?

真实案例:

2018年4月10日晚,杨某、于某两人携带手电筒、抄网、泡沫箱等物品,来到长春净月潭国家森林公园猎捕林蛙用于食用。两人利用林蛙畏光的习性,将被手电筒照“晕”的林蛙放入泡沫箱中,离开时被民警查获。两人猎捕林蛙214只,致其中142只死亡,其余被民警放生。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死亡的142只林蛙经济价值1539元。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对杨某、于某非法狩猎案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同时对被告人非法狩猎214只林蛙、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禁猎期禁猎区内非法捕捉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两人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共同赔偿公益损失1万元,并在吉林省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什么,捡20只蛤蟆就被判刑?


以案说法:

分布于长白山地区的林蛙品种大部分都是中国林蛙,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指的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对其进行猎捕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抚检小编有话说:

新冠疫情以来,人们对禁食和保护野生动物的呼声越来越高,相关法律在不断完善,措施也越来越严厉。在此,抚检小编呼吁: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保护林蛙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永续美好生态家园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大家生活中常见的野生的林蛙、野鸡、野兔等,都是“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超过20只就要触犯刑法。春秋雨后“捡蛤蟆”等行为一直以来是许多人的一贯做法,很多人不知道这些行为现在是违法行为,希望通过该案例以警醒世人,树立意识,改变习惯,知法守法,爱护动物,保护环境,人人成为保护野生动物的志愿者。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期文案:孙慧婷 审核:于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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