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毓明為脫罪做的法律準備

先說結論吧。

一個處心積慮的中年男人,做好了道德上身敗名裂的準備,但不想鋃鐺入獄,因此做好了種種法律準備。

他在道德上已經身敗名裂,這點毋庸多說。哪怕《財新》在報道《高管性侵養女事件疑雲》裡,以故布疑雲的方式,描繪了另外一個版本:一個小迷妹如何跟四十多歲大叔談戀愛、耍小脾氣,也改變不了這點。

為啥?

道理很簡單。

因為一個關鍵事實。

這是一個鮑毓明雖然不敢公開承認、但也不敢公開否認的事實。

那就是,鮑毓明與李星星發生性行為時,李星星剛滿十四周歲。

咱們普通老百姓,在道德上接受不了四十多歲中年男人與一個剛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其中有啥情節或背景。

這叫戀童癖。也許有生理上的「自然」原因,但對不起,當代社會基本公德無法接受這樣的「生理偏好」。

所以,鮑毓明只要做過這種事情,一旦曝光,就會身敗名裂。

鮑毓明既然是「高管」,是「資深律師」,是「海歸精英」,他能不知道嗎?

他明白得很。

知道風險還要做,肯定出於某種癖好。這種癖好,讓他願意冒道德上身敗名裂的風險。

因此,我們才說,他做好了道德上身敗名裂的準備。

但是,他肯定不想為此鋃鐺入獄。不坐牢,就是他為自己準備的止損線。

為此,他做了很多法律準備。

讓我們來細細說說。

按照中國法律,他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能不能被法律追究,簡單歸納,有兩個要害。

第一個要害,年齡。

少女不能低於十四周歲。

低於十四周歲算幼女,無論幼女是否自願,是否自發愛戀大叔,統統算強姦。

所以,鮑毓明與李星星第一次發生性關係,時間上,踩著點:

2015年12月31日,午夜過了十二點。

按照生日算週歲,李星星剛滿十四周歲沒多久。

按照公曆年份算,也過了十四歲。

瞧瞧,多麼縝密的安排。

第二個要害,自願。

毫無疑問,未成年少女過了十四周歲,在她不自願的情況下,與她強行發生性關係,妥妥的強姦罪。

但如果她「自願」,哪怕年幼,可以不算強姦嗎?

如果可以,那雛妓的生意將大行其道。社會黑暗角落裡,戀童癖產業鏈裡,有的是殘酷方法訓練,讓幼女滿面笑容為客人服務。

遺憾的是,中國正式法律裡,對十四周歲以上未成年少女的「自願」與否,並無明確規定。

這是法律不明朗的地方,也是鮑毓明可以發揮法律專長、精心準備的地方。

當然,法律上也有補救。2013年出臺過《四部門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裡面有兩個條款,值得全文引用:

條款二十

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均以強姦罪論處。

條款二十一

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論處。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四部門意見》雖然不是法律,但在司法實踐上等同於法律。

這兩個條款的意思,簡單說,可以如下歸納:

一、即使表面上幼女「自願」,但如果是用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那麼無效,算強姦。

二、即使表面上幼女「自願」,但如果你知道或應當知道(意思是你沒法假裝不知道),幼女的「自願」是出於被迫賣淫,那麼無效,算強姦;

三、即使表面上未成年少女「自願」,但如果你對未成年少女負有特殊職責,利用了這一個優勢地位發生了性關係,那麼「自願」無效,算強姦。

細心讀者估計會發現,我們歸納的第三點,少了條款二十一里表述的一個條件「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不是漏了,而是多餘。

如果「迫使」存在,那就是不自願的情況了,也就用不著這個《四部門意見》了,直接就能定強姦罪。

《四部門意見》,關鍵在於對幼女/未成年少女「自願」的情況做法律上的甄別。所以這個條款裡,最要害的是我們上面歸納的第三點:如果你有「特殊職責」的身份,並用這個「特殊職責」身份的優勢地位,讓幼女/未成年少女在表面上「自願」的情況下與你發生了性關係,那麼也算強姦。

也就是說,如果鮑毓明對李星星有「特殊職責」的優勢身份,那麼他只要與李星星發生性關係,就能算強姦。

反過來說,如果沒有這層「特殊職責」的優勢身份,那麼就存在這樣一種可能,李星星被認定「自願」與鮑毓明發生性關係。

所以,「特殊職責」的優勢身份,是鮑毓明能不能脫罪的關鍵。

大家肯定想到了新聞裡說的,鮑毓明與李星星是養父與養女的關係。

問題在於,「特殊職責」關係,必須是法律承認的。

也就是說,鮑毓明與李星星的收養關係,必須是法律上承認的。

顯然,現實裡,鮑毓明與李星星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收養關係。

鮑毓明為脫罪做的法律準備

| 鮑毓明在接受採訪時,否認自己與李星星與養父女的關係相處。

圖片來源:新浪財經微博

其他條件不說,按照收養法的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鮑毓明與李星星的年齡差距不符合收養條件。

如前所述,如果鮑毓明不具有對李星星的「特殊職責」優勢身份,那麼剩下的故事,就是鮑毓明與李星星的「虐戀」。

《財新》的報道,已經提前為鮑毓明安排了這樣的版本:

「...一個自小缺乏關愛的女孩向養父尋求安全感的故事。」

鮑毓明為脫罪做的法律準備

| 《財新》特稿《高管性侵養女案疑雲》文章截圖,導語標記黃色部分指出,「這更像是一個自小缺乏關愛的女孩向養父尋求安全感的故事。」

此報道發佈後,引發巨大的輿論爭議,《財新》撤銷文章併發布致歉聲明。

圖片來源:財新網

故事裡,一個小迷妹,依戀一個成功中年男性,但使小性子、鬧脾氣,給中年男人制造了很多麻煩,最終還恩將仇報的報案。

故事裡,鮑毓明作為一個忙碌的中年人,耐心等待、愛護小迷妹,甚至在小迷妹鬧到派出所時,還願意在派出所筆錄裡寫下這樣的抬頭:給我的女兒、未來的妻子。

只要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特殊職責」關係,那麼越強調戀愛關係中的打打鬧鬧,哪怕到了鬧劇的地步,也是安全的。

道德上身敗名裂,但法律上脫罪。

這是鮑毓明的止損線。

堵不堵心?

新聞曝光後,鮑毓明接受採訪,傳遞出來的第一個實質性信息,就是否認與李星星是收養關係。

你瞧,他的法律準備多麼縝密。

你瞧瞧,這個中年男人是如何的處心積慮。

他能成功嗎?

未必。

一個辯護思路,也是李星星辯護律師提出的,鮑毓明與李星星具備實質的「收養關係」。

另外一個思路,是新聞挖出來的,鮑毓明與李星星母親之間的實質關係。如果鮑毓明用領養的名義,將李星星領養在家,並實質支付了費用,但最終乃是為了發生性關係,那麼也符合我們前面三點歸納裡的第一點:

即使表面上幼女「自願」,但如果是用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那麼無效,算強姦。

當然,這點對應的是《四部門意見》的條款二十,專門針對的是十四周歲以下的幼女,但法律難以修訂、四部門意見好修訂,只要將這個條款適用範圍擴展到未成年少女即可。

顯然,最根本的解決,還在於法律上更明確定義,與十四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在哪些情況下,哪怕有未成年少女表面上的「自願」也不行。

這一次,藉由這個案件,千夫所指之下,有機會完善法律嗎?

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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