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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焦点问题。对此,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给予了比较详细和明确的规定,本文我们结合案件实际,将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方式、损害后果、救济途径等问题进行梳理,供大家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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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包括哪些情形
根据公司法对公司类型的规定,股权转让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两种情形。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因具有典型的资合性,其股权转让较为自由,法律限制较少。但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公司法对其股权转让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性或者强制性规定。所以,我们所称的股权转让纠纷,尤其是涉及到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纠纷,大多数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来说,还分为
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其中,对内转让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对外转让是股东与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对于股权的对内转让,公司法未作特别要求,只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所以,根据该规定,在我国,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否则股权对内转让只要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即可。对于股权的对外转让,公司法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和条件,也是我们本文分析的重点。2
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第71~72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16~22条,上述规定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方式、损害后果、救济途径等问题均给予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主要条文为: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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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的股东通知其他股东时的注意事项
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而且要留存必要证据。通知内容必须明确股权转让的事实、股权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转让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因支付方式、期限等个别事项未通知的,也属于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从而阻却转让人向非股东受让人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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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通知的回复期限
如果是由转让股权的股东通知,则其他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进行回复;章程对此没有规定或者转让股权的股东要求回复的时间短于30日的,则回复时限是30日。
如果因法院强制执行措施转让股权的,由法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20日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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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必须同等条件购买。
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但却请求以评估价值确定股转价款,按照评估价值购买的,属于不按同等条件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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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人与非股东受让人已就公司股权转让事项形成合意,并就股权转让的比例、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问题协商确定,此时,需将以上转让股东与非股东受让人协商确定的详细信息全部通知其他股东,才属于保障了其他股东的有限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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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不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仅对股转的价款、变更登记等提出异议,能否支持?
不可以。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但不主张购买或不按同等条件购买的,均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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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救济
其他股东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的股权。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
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再支持。9
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案件的管辖
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案件应属于侵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属于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应是《股转协议》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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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受让人无法受让股权的救济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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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继承发生股权变动的,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