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住建部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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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的通知》(建标〔2019〕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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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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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目次共分7章,如下包括: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5 照明标准值

6 照明节能

7 照明配电及控制

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附录B 眩光值(GR)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 总 则

1.0.1 为在建筑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满足建筑功能需要,有利于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维护方便,促进绿色照明应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以及装饰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

1.0.3 建筑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绿色照明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

2.0.2 视觉作业

在工作和活动中,对呈现在背景前的细部和目标的观察过程。

2.0.3 光通量

根据辐射对标准光度观察者的作用导出的光度量。单位为流明(lm),1lm=1cd·1sr。对于明视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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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λ)/dλ ——辐射通量的光谱分布;

V(λ)——光谱光(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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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的光谱(视)效能的最大值,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在单色辐射时,明视觉条件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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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683lm/W(λ=555nm时)。

2.0.4 发光强度

发光体在给定方向上的发光强度是该发光体在该方向的立体角元dΩ内传输的光通量dΦ除以该立体角元所得之商,即单位立体角的光通量。单位为坎德拉(cd),1cd=1lm/sr。

2.0.5 亮度

由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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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的量。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²)。

式中:dΦ——由给定点的光束元传输的并包含给定方向的立体角dΩ内传播的光通量(lm);

dA——包括给定点的射束截面积(m²);

θ——射束截面法线与射束方向间的夹角。

2.0.6 照度

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所得之商。单位为勒克斯(lx),1 lx=1 lm/m²。

2.0.7 平均照度

规定表面上各点的照度平均值。

2.0.8 维持平均照度

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时,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

2.0.9 参考平面

测量或规定照度的平面。

2.0.10 作业面

在其表面上进行工作的平面。

2.0.11 识别对象

需要识别的物体和细节。

2.0.12 维护系数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周期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0.13 一般照明

为照亮整个场所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2.0.14 分区一般照明

为照亮工作场所中某一特定区域,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2.0.15 局部照明

特定视觉工作用的、为照亮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

2.0.16 混合照明

由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2.0.17 重点照明

为提高指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使其比周围区域突出的照明。

2.0.18 氛围照明

在一般照明的基础上,通过颜色和亮度的变化实现特定环境气氛的照明。

2.0.19 正常照明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照明。

2.0.20 应急照明

因正常照明的供电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

2.0.21 疏散照明

用于确保人员疏散路径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所设置的照明,包括疏散路径照明及指示标志。

2.0.22 安全照明

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人员安全所设置的照明。

2.0.23 备用照明

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所设置的照明。

2.0.24 值班照明

非工作时间,为值班所设置的照明。

2.0.25 警卫照明

用于警戒而安装的照明。

2.0.26 障碍照明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安装的标识照明。

2.0.27 LED驱动电源

将输入电源转换为特定的电压电流以驱动LED发光,并可整体拆卸的电源转换器。

2.0.28 频闪效应

在以一定频率变化的光照射下,观察到物体运动显现出不同于其实际运动的现象。

2.0.29 LED(发光二极管)灯

由电致固体发光的一种半导体器件作为照明光源的灯。

2.0.30 光强分布

用曲线或表格表示光源或灯具在空间各方向的发光强度值,也称配光。

2.0.31 光源的发光效能

光源发出的光通量除以光源功率所得之商,简称光源的光效。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

2.0.32 灯具效率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

2.0.33 灯具效能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其所输入的功率之比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

2.0.34 照度均匀度

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符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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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 眩光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2.0.36 直接眩光

由视野中,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存在的发光体所产生的眩光。

2.0.37 不舒适眩光

产生不舒适感觉,但并不一定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的眩光。

2.0.38 统一眩光值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用于度量处于室内视觉环境中的照明装置发出的光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

2.0.39 眩光值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用于度量体育场馆和其他室外场地照明装置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

2.0.40 反射眩光

由视野中的反射引起的眩光,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看见反射像所产生的眩光。

2.0.41 光幕反射

视觉对象的镜面反射,它使视觉对象的对比降低,以致部分地或全部地难以看清细部。

2.0.42 灯具遮光角

灯具出光口平面与刚好看不见发光体的视线之间的夹角。

2.0.43 闪变指数

用于评价短期内低频(80Hz以内)光输出闪烁影响的指标。

2.0.44 频闪效应指数

用于评价短期内频闪效应影响的指标。

2.0.45 显色性

与参考标准光源相比较,光源显现物体颜色的特性。

2.0.46 显色指数

光源显色性的度量。以被测光源下物体颜色和参考标准光源下物体颜色的相符合程度来表示。

2.0.47 一般显色指数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第1~8种标准颜色样品显色指数的平均值。通称显色指数,符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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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8 特殊显色指数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选定的第1~15种标准颜色样品的显色指数,符号是Ri。

2.0.49 色温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亦称“色度”。单位为开(K)。

2.0.50 相关色温

当光源的色品点不在黑体轨迹上,且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黑体的色品最接近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相关色温,简称相关色温。单位为开(K)。

2.0.51 色品

用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标准色度系统所表示的颜色性质。由色品坐标定义的色刺激性质。

2.0.52

色品图

表示颜色色品坐标的平面图。

2.0.53 色品坐标

每个三刺激值与其总和之比。在X、Y、Z色度系统中,由三刺激值可算出色品坐标x,y,z。

2.0.54 色容差

表征一批光源中各光源与光源额定色品的偏离,用颜色匹配标准偏差SDCM表示。

2.0.55 光通量维持率

光源在给定点燃时间后的光通量与其初始光通量之比。

2.0.56 反射比

在入射辐射的光谱组成、偏振状态和几何分布给定状态下,反射的辐射通量或光通量与入射的辐射通量或光通量之比。

2.0.57 照明功率密度

正常照明条件下,单位面积上一般照明的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附属用电器件),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²)。

2.0.58 室形指数

表示房间或场所几何形状的数值,其数值为2倍的房间或场所面积与该房间或场所水平面周长及灯具安装高度与工作面高度的差之商。

2.0.59 年曝光量

度量物体年累积接受光照度的值,用物体接受的照度与年累积小时的乘积表示,单位为每年勒克斯小时(lx·h/a)。

3 基本规定


3.1 照明方式和种类

3.1.1 照明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2 当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 对于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5 当需要提高特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时,宜采用重点照明。

3.1.2 照明种类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工作及相关辅助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1)需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需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4 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3.2 照明光源选择

3.2.1 当选择光源时,应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并应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LED驱动电源等的效率或效能、寿命等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3.2.2 照明设计应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 灯具安装高度较低的房间宜采用LED灯、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

2 商店营业厅的一般照明宜采用LED灯、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小功率陶瓷金属卤化物灯;重点照明宜采用LED灯、小功率陶瓷金属卤化物灯;

3 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场所,应按使用要求,采用LED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或高频大功率细管直管荧光灯;

4 旅馆建筑的客房宜采用LED灯,亦可采用紧凑型荧光灯;

5 照明设计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对电磁干扰有严格要求,且其他光源无法满足的特殊场所除外。

3.2.3 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

3.2.4 照明设计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


3.3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3.3.1 选择照明灯具、镇流器、LED驱动电源的输入电压等级大于36V时,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3.3.2 选择照明灯具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GB 7000.1的有关规定。

3.3.3

选择照明灯具的骚扰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T 17743的有关规定。

3.3.4 选择照明灯具的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GB/T 18595的规定。

3.3.5 选择照明灯具的谐波电流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表3.3.5的规定。

表3.3.5 功率不大于25W且不小于5W的照明灯具谐波电流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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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选择照明灯具的光生物安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灯具光生物危害风险组别应为RG0或RG1。当采用光生物危害风险组别为RG2的灯具时,灯具应标记允许的安装位置及视看距离,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GB 7000.1-2015第3.2.23的规定;

2 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灯具光生物危害风险组别应为RG0;

3 禁止使用光生物危害风险组别大于RG2的灯具。

3.3.7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或效能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管形荧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7-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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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紧凑型荧光灯筒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7-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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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LED灯的初始光通量不应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且不应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

3.3.9 LED灯在额定电压90%~110%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特殊场所应满足使用场所的要求。

3.3.10 LED灯的输入功率与额定值之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额定功率不大于5W时,其偏差不应大于0.5W;

2 灯具额定功率大于5W时,其偏差不应大于额定值的10%。

3.3.11 LED灯工作3000h后的光通维持率不应小于96%;6000h的光通维持率不应小于92%。

3.3.12 灯具正常工作条件下,其声压级在1m范围处不应大于24dB。

3.3.13 各种场所严禁采用防电击类别为0类的灯具。

3.3.14 灯具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别潮湿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措施的灯具;

2 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场所,应采用相应防腐蚀要求的灯具;

3 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4 多尘埃的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X的灯具;

5 在室外的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灯具;

6 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震动、摆动较大场所应有防震和防脱落措施。

7 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场所应有防护措施;

8 有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9 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所的相关要求;

10 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场所,应采用隔紫外线灯具或无紫外线光源。

3.3.15 镇流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电感镇流器;

2 对频闪效应有限制的场合,应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3 镇流器的谐波、电磁兼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 A)》GB 17625.1和《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743的有关规定;

4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3.3.16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满足现场使用的要求。


3.4 LED驱动电源选择

3.4.1 恒压型驱动电源电压额定值宜按表3.4.1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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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驱动电源输出功率额定值宜按25W及以下、30W、50W、75W 、100W、150W、200W、240W、320W、480W、600W、3kW、6kW、15kW分类。

3.4.3 驱动电源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表3.4.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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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在额定输入条件下驱动电源的功率因数和效率不应低于表3.4.4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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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驱动电源启动输出电压或电流超过额定值的最大瞬时幅度不应大于10%。

3.4.6 驱动电源启动冲击电流应符合表3.4.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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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驱动电源的谐波电流限值应符合GB 17625.1-2012中第7条中的规定,且在额定电压下其电流总谐波畸变率应符合表3.4.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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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驱动电源外壳最高温度点温度不超过75℃时,寿命不应低于50000 h。

3.4.9 常温(25℃)下驱动电源的平均无故障间隔时间不应低于200000 h。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4.1 照 度

4.1.1 照度标准值应按0.5 lx、1 lx、2 lx、3 lx、5 lx、10 lx、15 lx、20 lx、30 lx、50 lx、75 lx、100 lx、150 lx、200 lx、300 lx、500 lx、750 lx、1000 lx、1500 lx、2000 lx、3000 lx、5000 lx分级。

4.1.2 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的分级提高一级:

1 视觉要求高的精细作业场所,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

2 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

3 识别移动对象,要求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

4 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

5 识别对象与背景辨认困难;

6 作业精度要求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

7 视觉能力显著低于正常能力;

8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

4.1.3 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的分级降低一级:

1 进行很短时间的作业;

2 作用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

3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较低。

4.1.4 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4.1.4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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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作业面背景区域一般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的1/3。

4.1.6 照明设计的维护系数应按表4.1.6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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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设计照度与照度标准值的偏差不应超过+20%。


4.2 照度均匀度

4.2.1 在有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比赛时场地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赛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5;

2 比赛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7;

3 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4;

4 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6;

5 比赛场地平均水平照度与平均垂直照度的比值宜为:体育场:0.75~1.80,体育馆1.0~2.0; 更多规范关注搜建筑

6 观众席前12排和主席台面向场地方向的垂直照度值不应低于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平均垂直照度的10%。

4.2.2 在无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比赛时场地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余比赛时,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4,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6;

2 专业比赛时,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5,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7。


4.3 眩光限制

4.3.1 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选用的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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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应采用下列措施:

1 应将灯具安装在不易形成眩光的区域内;

2 可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 应限制灯具出光口表面发光亮度;

4 墙面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工作面平均照度的30%, 顶棚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工作面平均照度的20%。

4.3.3 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在与灯具中垂线成65°~90°范围内的灯具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4.3.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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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频闪

4.4.1 光源和灯具的闪变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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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大于1。

4.4.2 用于人员长期工作或停留场所的一般照明的LED光源和LED灯具,其频闪效应指数(SVM)不应大于1.6。


4. 5 光源颜色

4.5.1室内照明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宜符合表4.5.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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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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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80。在灯具安装高度大于8m的工业建筑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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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低于80,但必须能够辨别安全色。

4.5.3 选用同类光源的色容差不应大于5 SDCM。

4.5.4 当选用LED灯光源时,其色度应满足下列要求:更多规范关注搜建筑

1 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色温不宜高于4000K,特殊显色指数R9不应小于0;

2 在寿命期内LED灯的色品坐标与初始值的偏差在国家标准《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 7921-2008规定的CIE 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不应超过0.007;

3 LED灯具在不同方向上的色品坐标与其加权平均值偏差在国家标准《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 7921-2008规定的CIE 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不应超过0.004。


4. 6 反 射 比

4.6.1长时间工作的房间,作业面的反射比宜限制在0.2~0.6。

4.6.2长时间工作时,工作房间内表面的反射比宜按表4.6.2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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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照明标准值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除标明外均应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本章规定的照度标准值。

5.1.2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并应按本标准附录A计算,其最大允许值不宜超过本章的规定。

5.1.3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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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低于本章的规定。更多规范关注搜建筑

5.1.4 体育场馆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其最大允许值不宜超过本标准表5.3.13-1和5.3.13-2的规定。

5.1.5 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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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低于本章的规定。


5.2 居住建筑

5.2.1 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2.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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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老年人住宅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2.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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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 公共建筑

5.3.1 图书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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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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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适用于所有类型建筑的办公室和类似用途场所的照明。

5.3.3 商店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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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4 观演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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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5 旅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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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6 医疗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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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老年人照料设施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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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教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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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9 博览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美术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9-1的规定;

2 科技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9-2的规定;

3 博物馆建筑陈列室展品照度标准值及年曝光量限值应符合表 5.3.9-3的规定,博物馆建筑其他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5.3.9-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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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绘画、雕塑展厅的照明标准值中不含展品陈列照明;

2 展览对光敏感要求的展品时应满足表5.3.9-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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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常设展厅和临时展厅的照明标准值中不含展品陈列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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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陈列室一般照明应按展品照度值的20% ~ 30%选取;

2 陈列室一般照明UGR不宜大于19;

3 一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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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低于80,辨色要求高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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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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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混合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其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应按混合照明照度的20%-30%选取。

5.3.10 会展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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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 交通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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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12 金融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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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适用于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信、邮政等行业,也适用于类似用途(如供电、供水、供气)的营业厅、柜台和客服中心。

5.3.13

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电视转播的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3-1的规定;

2 有电视转播的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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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当表中同一格有两个值时,“/”前为主赛区(PA)的值,“/”后为总赛区(TA)的值;

2表中规定的照度应为比赛场地参考平面上的使用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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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有电视转播的体育建筑场地照明特殊显色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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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于0;

2 HDTV指高清晰度电视,除射击馆场地外,其特殊显色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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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大于20;

3 当表中同一格有两个值时,“/”前为主赛区(PA)的值,“/”后为总赛区(TA)的值;

4 表中规定的照度除射击、射箭外其他应为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的使用照度值。


5.4 工业建筑

5.4.1 工业建筑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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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需增加局部照明的作业面,增加的局部照明照度值宜按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3.0倍选取。


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5.5.1 公共和工业建筑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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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应急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GB 5130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5.3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症监护室、急诊通道、化验室、药房、产房、血库、病理实验与检验室等需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场所,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

2 其他场所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5.5.4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手术室、抢救室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2 体育场馆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20lx;

3 其他场所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5.5.5 疏散通道中心线的疏散照明照度最大值与照度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6 照明节能


6.1 一般规定

6.1.1 应在满足规定的照度和照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照明节能评价。

6.1.2 照明节能应采用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作为评价指标。

6.1.3 照明设计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满足本标准第6.3节规定的现行值的要求,本标准规定的目标值执行要求应由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相关主管部门规定。


6.2 照明节能措施

6.2.1 选用的照明光源、镇流器或驱动电源的能效应不低于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或2级值。

6.2.2 照明场所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6.2.3 一般场所不应选用卤钨灯,对商场、博物馆显色要求高的的重点照明可采用卤钨灯。

6.2.4 一般照明不应采用荧光高压汞灯。更多规范关注搜建筑

6.2.5 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

6.2.6 当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选用单灯功率小于或等于25W的气体放电灯时,除自镇流荧光灯外,其镇流器宜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6.2.7

下列场所宜选用感应式自动控制的LED灯:

1 旅馆、居住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厕所等场所;

2 地下车库的行车道、停车位;

3 无人长时间逗留,只进行检查、巡视和短时操作的场所。


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 住宅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宜符合表6.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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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图书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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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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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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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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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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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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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博览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美术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8-1的规定;

2 科技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8-2的规定;

3 博物馆建筑其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8-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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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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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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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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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不应包括爆炸危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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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3 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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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4 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

6.3.15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3.16 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


6.4 天然光利用

6.4.1 房间的采光系数或采光窗地面积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6.4.2 当有条件时,宜利用各种导光和反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

6.4.3

当有条件时,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

7 照明配电及控制


7.1 照明供电

7.1.1 照明光源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应采用AC220V,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采用AC380V;

2 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电压值不应大于AC12V;

3当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采用防电击类别为Ⅲ类灯具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在干燥场所不大于AC50V,在潮湿场所不大于AC25V。

7.1.2 一般照明光源采用直流电源供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流回路功率1000W及以下时宜采用DC48V,1000W以上时宜采用DC220V;

2 使用1500W及以上的大功率灯具的电源电压宜采用DC375V;

3 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电压值不应大于DC24V;

4当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采用防电击类别为Ⅲ类的灯具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在干燥场所不大于DC110V,在潮湿场所不大于DC60V;

5 采用以太网供电时输出电压范围应为DC44V~57V;

7.1.3 交流供电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大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工作场所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95%;更多规范关注搜建筑

2 当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第1款要求时,可为90%;

3 应急照明和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的照明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90%。

7.1.4 直流供电照明系统允许电压降应满足设备允许最低运行电压值的要求。


7.2 照明配电

7.2.1 供照明用的配电变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力设备无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和电力宜共用变压器;

2 当电力设备有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宜与冲击性负荷接自不同变压器;当需接自同一变压器时,照明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

3 当照明安装功率较大或谐波含量较大时,宜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

7.2.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供电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3.1条的规定。

7.2.3 其他应急照明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照明的应急备用电源应和该场所的供电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必要时可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2 备用照明的应急备用电源宜采用供电系统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或蓄电池组及自备发电机组。

7.2.4 交流供电系统宜满足下列规定:

1 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平衡分配,最大相负荷不宜大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2 正常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16A,所接光源数或LED灯具数不宜超过25个;当连接建筑装饰性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大于20A,光源数不宜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25A;

3 电源插座不宜和普通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4 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设置稳压装置;

5 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在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荧光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高强气体放电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6 5W及以下的LED灯具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5,5W以上的LED灯具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7 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8 当LED照明装置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独立式或等效安全特低电压控制装置为LED灯具供电;当其他照明装置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不应接地;

9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10 当3次谐波电流超过基波电流的33%时,应按中性线电流选择线路截面,并应符合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3.2.9条的有关规定。

7.2.5 直流供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流配电保护应按直流特性选择相应的保护电器;

2 每个直流供电回路起始端均应装设直流过负荷及短路保护电器作为过电流防护措施,过负荷保护和短路保护功能可集合在同一个保护电器或保护装置中;

3 直流供电回路宜对地绝缘,并在正负母线上安装绝缘监测装置实时监测线路绝缘状态;

4 选择的直流集中控制柜及柜内元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直流电源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及安全要求》GB/T 19826的有关规定;

5 以太网供电时输出电流应为300mA、600mA或960mA,输出功率应按15W、25W、45W、60W、75W,90W分级;

6 直流供电回路宜采用两芯线缆。采用以太网供电时应采用以太网线缆,且回路线缆长度不应大于90m;更多规范关注搜建筑

7 以太网交换机置于天花板内时,应考虑散热防火措施。

7.2.6 当需要对照明系统同时提供交流供电电源和直流供电电源时,应在配电设施内进行有效隔离,供电分支回路应分别敷设。


7.3 照明控制

7.3.1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共用场所的照明,宜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7.3.2 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7.3.3 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措施;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疏散照明外,宜采用自动调节照度等节能措施。

7.3.4 住宅建筑共用部位的照明,应采用延时自动熄灭或自动降低照度等节能措施。当应急疏散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应采取消防时强制点亮的措施。

7.3.5 除设置单个灯具的房间外,每个房间照明控制开关不宜少于2种工况。

7.3.6 当房间或场所装设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1 生产场所宜按车间、工段或工序分组;

2 在有可能分隔的场所,宜按照每个有可能分隔的场所分组;

3 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宜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4 除上述场所外,所控灯列可与侧窗平行。

7.3.7 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1 可利用天然采光的场所,宜随天然光照度变化自动调节照度,地下车库宜按使用需求自动调节照度;

2 办公室、阅览室等人员长期活动且照明要求较高的空间宜采用感应调光控制和时钟控制;

3 走廊、楼梯间、电梯厅、车库等空间宜采用红外、声波与超声波、微波等感应控制;

4 校园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工业建筑、夜景、道路等按时间规律运行的功能空间宜采用时钟控制;

5 酒店大厅、高档走廊、会议室、餐厅、报告厅、个性化居所、体育场馆等多功能用途空间宜采用场景控制;

6 营业大厅、仓储、展厅、超市等大面积单一功能室内空间等宜采用分区或群组控制;

7 高档办公室、高档酒店、精品商店等节能舒适要求高的空间宜采用单灯或分组控制;

8 老年人居住建筑、特教建筑、病房等空间可采用语音控制;

9 照明负荷较大以及特定照明效果需要进行照明光源编组和按顺序进行控制的空间宜采用顺序控制;

10 利用各种导光和反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的场所,宜具备随天然光照度变化自动调节的措施。

7.3.8 大型公共建筑宜按使用需求采用适宜的自动(含智能控制)照明控制系统。其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 宜具备信息采集功能和多种控制方式,并可设置不同场景的控制模式;

2 当控制照明装置时,宜具备相适应的接口;

3 可实时显示和记录所控照明系统的各种相关信息并可自动生成分析和统计报表;

4 宜具备良好的人机交互界面;更多规范关注搜建筑

5 宜预留与其他系统的联动接口;

6 当系统断电重新启动时,应恢复为断电前的场景。

7.3.9 特定场所的照明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车库出入口、建筑入口等采光过渡区宜采用天然光与照明的一体化控制;

2 采用场景控制的会议室和会客空间的场景切换响应时间应小于3s;

3 光感控制和人体感应控制可按需求与房间或场所的遮阳、新风、空调设施联动控制;

4 照明控制应保证调节的最低照度水平符合消防和安防监控等系统要求;

5 采用定时控制的场所,当需要在时间设置表之外的时段使用时,系统应具有控制优先级设置功能;

6 恒照度控制宜采用光电传感器等设备监测光源性能或房间照度水平。

7.3.10 有条件时,在办公室等人员长期室内活动的场所宜采用可调节光色与亮度的照明系统。


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A.0.1 室内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灯具发光部分面积为0.005m²< S < 1.5m²时,统一眩光值(UGR)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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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0.1-1 统一眩光值计算参数示意图

1—灯具发光部分;2—观察者眼睛方向;3—灯具发光中心与观察者眼睛连线;

4—观察者;5—灯具发光表面法线

2 对于发光部分面积小于0.005m2的筒灯等光源,统一眩光值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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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0.1-2 以观察者位置为原点的位置指数坐标系统(R,T,H)

1—灯具中心;2—视线;3—水平面;4—观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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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统一眩光值(UGR)的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GR适用于简单的立方体形房间的一般照明装置设计,不适用于采用间接照明和发光天棚的房间;

2 灯具为双对称配光;

3 坐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通常取1.2 m,站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通常取1.5m;

4 观测位置一般分别在纵向和横向两面墙的中点,视线水平朝前观测;

5 房间表面为大约高出地面0.75 m的工作面、灯具安装表面以及此两个表面之间的墙面。


附录B 眩光值(GR)

B.0.1 体育场馆的眩光值(GR)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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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 眩光值(GR)的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计算方法用于常用条件下,满足照度圴匀度的体育场馆的各种照明布灯方式;

2 用于视线方向低于眼睛高度;

3 看到的背景是被照场地;

4 眩光值计算用的观察者位置可采用计算照度用的网格位置,或采用标准的观察者位置;

5 可按一定数量角度间隔(5°……45°)转动选取一定数量观察方向。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可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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