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貧攻堅微課堂:精準扶貧知識問答必知道,五

1.貧困人口退出標準是什麼?

答:以戶為單位,主要衡量標準是該戶年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國家扶貧標準,且不愁吃不愁穿,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

2.貧困戶一家人在外出務工等,春節才回來過年,長期聯繫不上超過半年以上的,是否可清退?

答:貧困識別時,家庭成員應是農村常住人口。如果識別後一家人在外務工且長期聯繫不上,時間長達半年以上的已不屬於農村常住人口,應按清退程序予以清退。

3.對“戶在人不在”的貧困戶應如何處理?

答:首先應查清人是否健在,在哪裡,是否回原籍居住。對已去世的,從貧困戶名單中做自然減少;對因婚嫁在原戶籍地(孃家)以外居住生活的貧困人口,如嫁入地和原戶籍地(孃家)都將其識別為貧困人口,或嫁入非貧困戶,原戶籍地(孃家)應予以做自然減少;貧困識別時確認為貧困戶,後因外出打工長期聯繫不上(或聯繫上了不肯回來),時間長達半年以上的,應重新由村委會進行民主評議,辦理退出或者進行清退。

4.分家未分戶的貧困人口,應如何界定?

答:貧困識別要按戶識別、精準到人,綜合考慮戶籍、共同生活、共享收支、家庭供養等情況。

5.服刑人員是否應納入貧困戶識別範圍?

答:有服刑人員的農戶按貧困戶標準識別為貧困戶的,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不計入該戶貧困人口登記;服刑期滿後,如該戶仍未脫貧,將其計入該戶貧困人口。

6.貧困戶家庭成員中持有假殘疾證或是無殘疾證的殘疾人是否應清退?如何處理?

答:如果貧困戶家庭成員持有假殘疾證而非殘疾人,且不符合貧困戶識別標準的,應清退;若該家庭成員確實是殘疾但又是假殘疾證或無殘疾證,且符合貧困戶標準的,保留貧困戶身份,並要求貧困戶按程序補辦殘疾證,同時在系統中更新該戶的殘疾證信息。

7.財政供養人員主要指哪些人員?家庭成員中有財政供養人員能否納入貧困戶?

答:財政供養人員是指各級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事業單位(以下稱機關事業單位)中由財政性資金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資(離退休費)的在編人員及離退休人員。家庭成員(以常住人口為準)有財政供養人員原則上不得納入貧困戶。

8.低保金是否計入貧困戶家庭收入?

答:在登記家庭收入時,低保金應在家庭收入中進行登記。但對於沒有產業、務工收入或主要依靠低保金收入屬於低保兜底的貧困戶,暫時不能退出。當家庭的產業收入或務工收入能穩定超過脫貧標準的低保貧困戶可以予以退出。

9.如何處理貧困戶因意外收入脫貧的情形?

答:意外收入包括大額徵地補償收入和中獎收入等,意外收入應一次性算入家庭純收入。意外收入如果遠超貧困標準線,應核查“兩不愁三保障”相關情況,如符合脫貧條件,應按程序作脫貧退出,不應作清退處理。相應“三保障”政策當年可以繼續享受,次年(含)以後中止。已發放的幫扶物資不予追回。

美編:蒙 剛

合成:蒙 剛

一審:蒙 剛

二審:祁 麗

終審:黃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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