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蕊说法】贩卖盗版光碟可以轻松赚钱?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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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2019年初《流浪地球》等多档春节档电影遭大规模盗版系列专案还是由“童话大王”郑渊洁实名举报的“2.22”特大侵犯著作权案件,都引发了人们对著作权的关注。侵犯著作权行为包括复制发行、出版、制作、出售等等。在日常生活中,销售盗版物品的行为更是常见且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作者的著作权、打击了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依蕊说法】贩卖盗版光碟可以轻松赚钱?最终...

(视频:涉案码洋近亿元!郑渊洁实名举报的特大侵犯著作权案开庭,来源网络)


案情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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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被告人朱某与妻子(另案处理)经营一间超声音像店,该店经营范围主要是出租和零售音像制品。2016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朱某为了营利,从一名绰号为“阿芳(身份未查明)女子大量采购盗版光碟囤积在店内对外销售。2020年8月,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朱某所经营的超声音像店进行查处,并当场扣押涉案盗版的光碟714张。经鉴定,被告人朱某被扣押的714张音像制品是非法出版物。2020年9月,被告人朱某被廉江市人民法院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对扣押在案的714张音像制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并追缴被告人朱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检察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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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电影、电视、音乐等录像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盗版物品除了电影、书籍还有软件、光盘等等。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进步和网络传播速度的不断加快,侵权行为的门槛、成本低,导致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屡禁不止。犯罪嫌疑人利用人们贪图小便宜的心态,以远低于正版书籍、光盘等物品的价格,大肆在网络、实体店贩卖,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除了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打击此类行为外,还要倡导大众购买正版书籍、光盘等,尊重创作,才能激发创作源泉,为大家带来更多喜闻乐见的作品。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依蕊说法】贩卖盗版光碟可以轻松赚钱?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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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韩依蕊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题目:郑寓文

审核:廖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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