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解讀

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由司法部、人社部起草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2019年12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第724號予以公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根治農民工欠薪問題的重要批示精神的重要舉措、是貫徹落實《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關於抓緊制定根治農民工欠薪專門行政法規要求和《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的積極成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強化了根治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法律制度保障,標誌著根治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進入法治時代。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圍繞規範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立法宗旨和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的原則,著力解決建設項目資金不到位、建設市場秩序不規範,施工企業勞動用工不規範等問題,明確政府部門職責,規定用人單位、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義務,建立監督體系、管理體系、協調機制,夯實法律責任體系,以實現源頭治理、全程監管、防治結合、標本兼治從而根治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一是壓實各組織責任。明確政府、相關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社團組織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管理責任、監督責任、處置責任,依法監管、協作配合,齊抓共治。明確地方政府的屬地監管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轄區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中承擔組織協調、管理指導、監督檢查和查處有關案件職責;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欠薪案件;明確了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相應職責。

二是規範工資支付行為。明確規定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形式、方式、週期、支付臺賬管理。明確以銀行轉賬或者現金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資支付週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並至少保存3年。

三是清償責任主體明確。《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的清償主體責任,同時對非法用工、違法轉包分包、違法使用勞務派遣、用人單位分立合併等特殊情形下農民工工資的清償責任主體作出了規定。另外,對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組織的出資人的清償責任作出規定,也規定了註銷登記情形下主要出資人的清償責任。

四是強化建設工程領域特別措施。一是資金保障制度,規定建設單位未滿足施工所需資金安排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等。二是資金使用制度,規定農民工工資實行專用賬戶管理,建設單位將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按時單獨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週期不得超過一個月。規定推行分包單位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三是農民工管理制度,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實名登記,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分包單位直接負責對所招用農民工的管理等。

五是強化監管措施,確保工資支付。明確相關部門監督檢查權限,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經批准可以依法查詢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當事人房產、車輛等情況。規定要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無法聯繫等情形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處理;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審查並作出決定。

六是明確法律責任,加大違法成本。一是對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工資、未編制並保存工資支付臺賬、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工資的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等違法行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對單位給予罰款的同時,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罰款。二是突出工程建設領域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未按約定及時足額撥付人工費用,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等違法行為,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中的一些違法行為,還規定了責令項目停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三是明確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的責任,促使政府投資行為更加規範。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政府批准後,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對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下一步,我市將根據根治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需要,制定貫徹《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責任清單,細化工作措施,落實監管責任,加大日常巡視檢查力度,強化違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行為的責任追究,確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法律制度得到普遍遵守執行,依法治理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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