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范围内禁放烟花爆竹。
博兴县主城区除规定的7天之外,禁放烟花爆竹。
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仅有7天:非重污染天气之外的
除夕至正月初五、元宵节(正月十五)当天。
一定记好了,一定要遵守,否则将受到处罚。
根据《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燃放办法》),博兴县已纳入禁限放范围。按照该《燃放办法》,结合博兴实际,禁限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限为:
1、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博兴县新城三路以东、205国道以西、永和转盘以南、滨河大道以北区域,除春节(除夕至正月初五)、元宵节(正月十五)外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党政机关、重要部位等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对在禁放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根据该《燃放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予以收缴,或处以治安罚款,直至拘留。
对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单位或个人以及各类场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带头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餐饮服务单位和小区物业应当告知消费者和业主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做好各自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劝阻工作,经劝阻无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举报电话:110。(博公宣)
以上标识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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