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送养”链条曝光:未出生已被预订,一个孩子几万至十数万!

近日,李星星的案件牵动着大家的心,每个人都希望伤害她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也希望更多的孩子能够远离这样的人渣。

然而该案件在网上引发热议之时,有网友指出,网络上有发布送养、领养孩子的消息,还有中介从中牟利。

就这样,一条非法“送养”链条被曝光!

非法“送养”链条曝光:未出生已被预订,一个孩子几万至十数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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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记者调查发现,QQ群、微信群和论坛中有不少类似“组织”,规模都在百人以上,成员有“领家”、“送家”和“中介”。

交流群的群主一般是搭线的中介,其中一个群主就拥有至少3个群,成员600余人。每天群里滚动发送送养和领养消息,宛如黑市。

送养的孩子大多是出生不久的婴儿,甚至还有未出生的孩子,就已经被人预订,像是一场交易一样,送家会提出一万甚至十几万的补偿费。

而中介就帮助他们,声称能代办出生证明,收费3万元,“跟医院合作,15天办理落户,一个月办了6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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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生活的小云就是想把孩子送出去的众多孕妇的其中之一,她称,自己已经生了两个女孩,三胎刚出生1个月,也是个女儿。“家里一直想要个男孩,想把老三送走,再生个男孩。”

另外还有一名河北的网友称自己有一个刚生下两天的男婴,因为和男友无法结婚,不能养孩子,“如果诚心要就定下来,我还没出院,给孩子办出生证明的时候就用你的身份证,出生证就是你的名字,可以落户。”

还有因为和男友没有结婚的打算,所以准备把孩子送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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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这个“送养”圈中,大家都会以营养费或者补偿费为名义来报价,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不等。

当有人询问“知道有偿领养是犯法吗?”时,大家只是保持沉默,她们觉得这不是卖孩子,只是需要一点营养费而已。

而这种托词和行为在我们看来就是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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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合法收养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亲戚之间的收养,一类是福利院孤儿收养!

那么我国对送养和收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1、生父母能否任意将孩子送养?

生父母能否送养子女,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首先,我国现行的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被送人和送养人的主体范围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同时符合,才能送养。

关于被送养人的一般范围,收养法第4条规定,以下三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送养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关于送养人的一般范围,收养法第5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这三类主体可以作为送养人。

生父母除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原则上不能以放弃抚养权为由,私自将孩子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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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收养法第7条也做了例外规定,即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举例来说,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时,父母可以将13周岁的孩子,送养给孩子的伯父(38周岁,膝下没有子女),这属于亲属之间“过继型”送养。

其次,收养法对送养子女还提出了以下要求或限制,送养需要满足相关条件。

如:(一)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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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想要收养孩子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是收养人需具备法定条件才能实施收养行为。

根据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一般情况下,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但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条件(一)即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是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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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特殊规定。

为维护社会公德,保障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该条的限制。如收养13周岁的女孩,收养她的单身男性,要比她大40周岁以上,即满足53周岁以上的条件,而有血缘关系的大伯收养她时,就不受该条的限制。

四是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此外还需要注意,收养的孩子如果达到一定年龄时,收养前要征求孩子的同意。收养孩子时,除被送养人、送养人需具备法定条件,收养、送养双方自愿外,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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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行为是否违法?

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行为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要考虑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数额和目的 、送养子女的原因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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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养法第31条的规定,如果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如果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根据我国刑法第240、241条的规定,孩子父母涉嫌拐卖儿童犯罪,收买人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另外,在收养和送养中如果对儿童有猥亵、性侵、非法拘禁、绑架等行为的,还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遗弃罪、强奸罪等,都会被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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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非法送养现象呢?有专家表示和如今未婚先孕等社会现象有关,真正无力抚养孩子的家庭还是少数。

另外,具备合法送养行为的福利院,实际上还未形成一套成熟的领养体系,送养门槛过高,普通人通过合法途径领养极其困难,这一方面要进行改进。等到正常领养程序优化后,黑市的生存空间就小了,但对福利院的监管要求也会更高。

刚开始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相信大家和小尊一样,感到心疼,因为我们无法预料这些被送养出去的孩子,今后的生活是怎样的。同时我们也愤怒,为什么在你们没有能力的时候生下这个孩子,然后再将他们送走!

每个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他们不是生父母或者养父母的附属品,不是能够被随意送走的玩具,生下他们就要对这个生命负责!

送养、收养需遵守法律相关规定,以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为出发点。合法收养,才是对孩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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