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蘭娟”商標被搶注?後果可能很嚴重

日前,記者通過天眼查數據獲悉,營口東璧企業策劃有限公司在2月12日申請註冊“李蘭娟”商標,註冊分類為10-醫療器械、05-醫藥兩類,狀態顯示為“等待審查”。

4月9日,記者致電營口東璧企業策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運波,他表示,該商標申請3月初就撤回了。

談及申請註冊“李蘭娟”商標的原因,王運波稱,當時突發的一個想法,腦袋有點衝動。他稱,申請過後一個多小時,覺得不妥,就要求撤回。“因為他們系統報得很快,當時就沒撤下來。”

4月10日,記者致電遼寧營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線工作人員證實,“李蘭娟”商標的註冊申請已被駁回。“他在北京申報,主觀上自己申請撤回的。沒等申報完事就已經駁回了。”

已對1500餘件與疫情相關的商標註冊申請實施管控

記者梳理發現,搶注涉疫情商標行為並非個案,從2月初至3月底,國內多地出現申請人將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火神山”“雷神山”及包含“新冠”“李文亮”“鍾南山”等字樣申請註冊商標,引發各界廣泛關注與熱議。

2月2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網站發佈消息,為依法嚴厲打擊與疫情相關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行為,商標局加大對與疫情相關的、易產生不良影響的商標註冊申請的管控力度,制定《疫情防控相關商標審查指導意見》,明確與疫情相關人員姓名,含疫情病毒名、疾病名的相關標誌,疫情相關藥品標誌,防護產品相關標誌,其他疫情相關標誌等的審查指導意見。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網站刊文中明確,火神山醫院、雷神山醫院是武漢抗擊疫情前線醫院名稱,是疫情防控期間全社會輿論關注焦點,是全國人民團結一心,抗擊疫情的重要標誌之一。火神山、雷神山醫院以外的其他申請人將其作為商標註冊易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依法應予駁回。

鍾南山是中國工程院院士、著名呼吸病學專家、2003年抗擊“非典”先進人物,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高級別專家組組長。申請人未經本人授權將其姓名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易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依法應予駁回。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隨著媒體的報道,方艙醫院成為社會公眾熟知的詞彙,“方艙”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易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依法應予駁回。

截至3月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已對“火神山”“雷神山”等1500餘件與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的商標註冊申請實施管控。下一步,對進入審查階段的管控商標依法予以駁回。

惡意搶注涉疫商標,註冊申請人及代理機構都可能面臨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商標註冊申請,適用“申請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則,簡單說,用一商標,越早提出申請,越可能被核准。因此,很多人或機構就“熱衷”於商標搶注,有的是正當權利保護,有的涉嫌惡意搶注。比如,搶注類似李文亮、李蘭娟或鍾南山等知名人物名稱就是惡意搶注。

“這種行為並不可取。” 李俊慧認為,一方面,其商標註冊申請可能不予核准,而且一旦被認定構成惡意搶注,還面臨處罰的風險,屬於“火中取栗”,另一方面,對於此類公益性知名人物名稱,惡意搶注本身也會遭致社會或公眾反感,對相關申請主體也是“得不償失”。

李俊慧介紹,按照《商標法》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侵害他人在先權利”和“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等諸多情形都可能涉嫌構成惡意搶注。對於將名人姓名搶注為商標的做法,涉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甚至可能會產生公眾認知混淆,可能會因損害他人在先權利或產生不良影響等不予核准註冊。而對於被認定構成惡意商標註冊申請的,根據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和商標代理機構都可能被予以處罰。

針對申請人的處罰,李俊慧介紹,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可由申請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對代理機構,李俊慧介紹,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可由行為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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