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退休后还能享受增资额吗?

搜索网络发现,不少人询问员额法官/检察官退休后的待遇问题,但似乎都没有明确的答案。


员额法官/检察官退休后还能享受增资额吗?


员额法官/检察官退休后还能享受增资额吗?

员额法官/检察官退休后还能享受增资额吗?


员额法官/检察官退休后还能享受增资额吗?

增资部分退休后是否能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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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西宁市检察院副县级检察员、公诉处处长,省妇联副主席沙沨2018年6月23日发表在人民法院报上的文章《关于落实法官职业待遇保障的建议》,该省法院系统员额法官基本增资部分已纳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但退休后待遇具体能兑现多少增资额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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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法官职业待遇保障的建议

一、背景材料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青海法院在职业待遇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2017年1月下旬,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工资套改、审核汇总、资金核定等各项工作,全省员额法官和其他两类人员改革后工资已在2017年6月全部予以兑现补发。同时,省高院已执行自2011年7月以来首次任职或职务晋升的法官按照与职务层次对应法官等级的审判津贴标准,并将2011年7月至2017年4月的补发额全部核算补发兑现完毕。全省法院系统三批员额法官在工资套改补发前,全部按照单独职务序列套改并实现首次晋升后以新的职务等级予以核算补发。经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相关业务部门,

我省法院系统员额法官和其他两类人员增资额度全部纳入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项目的计算基数。同时,员额法官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增资部分也纳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


二、存在问题及情况分析


1.部分项目未能及时兑现


一是此次工资改革后,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红利未能惠及到事业编制人员和占编工勤人员,我省法院系统这部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明显受挫;二是执行公务交通改革补贴时,法院系统员额法官的公务交通补贴未能按照法官等级套改对应关系执行;三是我省法院系统员额法官基本增资部分已纳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但退休后待遇具体能兑现多少增资额尚不明确。


2.部分原有项目被取消


省以下地方法院财物统管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各地情况不同,省以下地方法院财物统管给各地法院带来不同影响。在有的地区,统管可能使法官工资有了进一步的保障。但在有些地区,随着这项改革措施的实施,很多地方政府保障发放的部分补贴或奖金将被停止,但其他同区域单位仍在执行,导致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待遇“明升暗降”,给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法院系统人财物省级统管以后,全省法院系统均属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市(州)、县两级地方财政不再对法院系统财政进行保障,同时,在省级统管后,原享受的各项非省级统一保障范围的地方性待遇保障,省级财政不予以拨付资金,从而未能兑现,导致地方性奖金、津补贴较本地区其他单位出现短缺。经过统计情况显示,司法体制改革后,我省法院系统员额法官和其他两类人员虽然实现增资50%和20%,但部分地区性奖金、津补贴的缩水,实际增资额未能达到政策规定的额度。


三、具体建议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组部、人社部、财政部等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有关要求,把法官职业待遇保障作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认真调研目前法官职业待遇保障相关政策落实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协商争取员额法官在差旅、住房、车补、退休养老等方面更多的配套措施,形成机制文件予以规范落实。同时,出台指导意见,明确落实各地方法院系统工作人员享受原应享受的各项待遇不变,真正实现政策规定的50%和20%的增资,增强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保持法官队伍的相对稳定。


综合自法官驿站;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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