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退休後還能享受增資額嗎?

搜索網絡發現,不少人詢問員額法官/檢察官退休後的待遇問題,但似乎都沒有明確的答案。


員額法官/檢察官退休後還能享受增資額嗎?


員額法官/檢察官退休後還能享受增資額嗎?

員額法官/檢察官退休後還能享受增資額嗎?


員額法官/檢察官退休後還能享受增資額嗎?

增資部分退休後是否能繼續享受?

……

根據全國人大代表,青海省西寧市檢察院副縣級檢察員、公訴處處長,省婦聯副主席沙渢2018年6月23日發表在人民法院報上的文章《關於落實法官職業待遇保障的建議》,該省法院系統員額法官基本增資部分已納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但退休後待遇具體能兌現多少增資額尚不明確。


詳情請看

關於落實法官職業待遇保障的建議

一、背景材料


司法體制改革以來,青海法院在職業待遇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進展。2017年1月下旬,省高級人民法院按照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的統一部署,積極開展工資套改、審核彙總、資金核定等各項工作,全省員額法官和其他兩類人員改革後工資已在2017年6月全部予以兌現補發。同時,省高院已執行自2011年7月以來首次任職或職務晉升的法官按照與職務層次對應法官等級的審判津貼標準,並將2011年7月至2017年4月的補發額全部核算補發兌現完畢。全省法院系統三批員額法官在工資套改補發前,全部按照單獨職務序列套改並實現首次晉升後以新的職務等級予以核算補發。經商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等相關業務部門,

我省法院系統員額法官和其他兩類人員增資額度全部納入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等項目的計算基數。同時,員額法官的基本工資和津補貼增資部分也納入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繳費基數。


二、存在問題及情況分析


1.部分項目未能及時兌現


一是此次工資改革後,司法體制改革的相關紅利未能惠及到事業編制人員和佔編工勤人員,我省法院系統這部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明顯受挫;二是執行公務交通改革補貼時,法院系統員額法官的公務交通補貼未能按照法官等級套改對應關係執行;三是我省法院系統員額法官基本增資部分已納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但退休後待遇具體能兌現多少增資額尚不明確。


2.部分原有項目被取消


省以下地方法院財物統管是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因為各地情況不同,省以下地方法院財物統管給各地法院帶來不同影響。在有的地區,統管可能使法官工資有了進一步的保障。但在有些地區,隨著這項改革措施的實施,很多地方政府保障發放的部分補貼或獎金將被停止,但其他同區域單位仍在執行,導致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待遇“明升暗降”,給法院系統工作人員工作積極性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


法院系統人財物省級統管以後,全省法院系統均屬省級一級預算單位,市(州)、縣兩級地方財政不再對法院系統財政進行保障,同時,在省級統管後,原享受的各項非省級統一保障範圍的地方性待遇保障,省級財政不予以撥付資金,從而未能兌現,導致地方性獎金、津補貼較本地區其他單位出現短缺。經過統計情況顯示,司法體制改革後,我省法院系統員額法官和其他兩類人員雖然實現增資50%和20%,但部分地區性獎金、津補貼的縮水,實際增資額未能達到政策規定的額度。


三、具體建議


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組部、人社部、財政部等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有關要求,把法官職業待遇保障作為深入推進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內容,認真調研目前法官職業待遇保障相關政策落實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協商爭取員額法官在差旅、住房、車補、退休養老等方面更多的配套措施,形成機制文件予以規範落實。同時,出臺指導意見,明確落實各地方法院系統工作人員享受原應享受的各項待遇不變,真正實現政策規定的50%和20%的增資,增強法官的職業尊榮感,保持法官隊伍的相對穩定。


綜合自法官驛站;網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