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
我們公司的商務內勤經常被其他同事投訴工作效率低,能力有限,老是捅婁子;領導也覺得這個商務內勤辦事不積極,考慮不周全,於是向總部提出重新招聘的申請,總部的人資推薦了一些簡歷,領導經過篩選後確定錄用了一個人。
現在我們人資正在跟這個商務內勤談離職的事情,希望能勸退她,按照N的標準來補償。起初這個員工答應了,但是第二天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這個員工又反悔了,她要求公司按雙倍工資賠償,並且故意拖延離職時間。現在這個員工不肯離職,新的人員就無法到崗。
請教大家,對於這樣不能好聚好散、比較刁蠻的員工,公司應該如何處理?
牛人分析
妖王大人:我走過最長的路,就是你要2N的套路
一、我走過最長的路,就是你的套路
一般在勸退、辭退員工之前,我們要先搞清楚兩件事:一個是法定賠償標準,一個是公司能給的預算。
為什麼要先搞清楚這兩件事:
首先,法定賠償標準是已定的,它是一個標尺,是你向公司申請預算,分析風險,擬定方案的基準線。
其次,公司給的預算就是我們手上的牌,你只有先知道自己拿到的是什麼牌,才有可能打好這手牌。
法定標準:
1、協商解除: N(不知道什麼是N?去翻《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2、被迫解除: N(同上)
3、非員工過錯: N+1(不知道什麼是+1?去翻《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4、違法解除: 2N(不知道什麼是2N?去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公司預算:已知公司希望勸退員工,按照N的標準來賠償。
出現問題:第二天辦理離職手續時,員工反悔,要求2N賠償。
又見2N,妖王大人趕腳自己走過最長的路,就是員工耍賴要2N的套路。
見過勞動者維權難的悲涼,也見過單位被員工反覆坑的無奈。
妖王大人只想說,不是所有單位都只知道侵害員工利益,也不是所有員工都只單純要求正當利益。
今天的文,有點黑,玻璃心勿入。
如果有一天,你發現我變了,請你記住:不是我不想當淑女,是2N把老孃逼成了潑婦。
工作能力差,公司願意給N,想好聚好散,員工卻坐地起價索要2N,這和有手有腳,不去勞動賺錢,只知道伸手乞討的人有何區別?
忍嗎?臣妾做不到啊!
二、預算為N的處理方法
法定賠償標準中,有哪些解除情形是按照N的標準來支付的?
第一段有寫,一個協商解除,一個被迫解除。
既然協商解除失敗,那我們就製造被迫解除的條件。
如何製造?
1、給員工調崗、降薪。
2、看員工工資結構,加班工資佔比高,不安排加班,績效工資佔比高,績效直接歸零。
你一臉懵逼的看著我,覺得我特麼是在逗你。
圖樣圖森破。被調崗,被降薪,每個月拿最低工資,生活得不到保障,員工如何跟公司耗?
耗不下去怎麼辦?員工是不是會去申請仲裁,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補工資差額和支付經濟補償金?
工資本來就少發了,補就補唄,而被迫解除的經濟補償金,不就是N嘛。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實現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講個故事:
曾經,分公司搬遷,老員工為了索取高於法定標準的經濟補償金,集體罷工,扯出來一堆社保、加班費等的歷史遺留漏洞,公司敗訴過幾個官司。
有了前人效仿,一些老員工就拽上天了,隔三差五妖王大人的耳邊都是諸如:
“誰誰誰說如果不滿足他的要求,就去仲裁,怎麼辦?”
“誰誰誰今天辭退面談差點跟主管打起來,還威脅主管小心點,怎麼辦?”
“誰誰誰每天消極怠工,放話除非公司給2N炒掉他,不然就在公司養老,怎麼辦?”
……
怎麼辦?怎麼辦!
假如生活欺騙了你,不要憂鬱,不要悲傷,因為明天生活還會繼續欺騙你。
員工拍桌子,堵門,跳樓威脅,不斷的開會,擬對策,談判,硬生生把妖王大人從一個安靜的美少女折磨成了暴走的歐巴桑。
三、預防為主,流程為王
這篇打卡,HR犯了沒及時固定證據的錯誤。人心最是複雜,環境左右,瞬息萬變。所以,在勸退或辭退面談中,準備工作顯得尤為重要。
《辭工單》、《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考勤表》、《工資單》等,所有需要員工簽字確認的文件,都要儘量提前準備、打印,並在談妥之後立刻固定下來。
仲裁只認證據,如果打卡里的員工已經簽了《辭工單》,又翻臉不認,仲裁是不會支持的。
同時,查漏補缺,完善流程:
1、不合格的員工,能在試用期幹掉,絕不留到轉正後。員工入職時簽訂《錄用條件確認書》,在試用期內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2、完善規章制度,對員工的一些犯錯行為,設置過錯累加,累計記大過3次,視為嚴重違法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序,用《培訓記錄》、《員工手冊》等告知員工。如果出現題目中員工頻繁捅婁子犯錯的情況,可以據此進行過錯累加,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就能夠合法辭退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3、擬崗位任職資格,設置績效考核,員工簽字確認。拖延離職時間,索要2N,此時員工基本已無心工作,績效一般會低於正常水平,如此可初次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然後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調崗,員工績效依然低下,再次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支付N+1,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作者簡介:妖王大人,三茅人力資源網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