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徐州打黑除惡任重道遠

現代法治社會大力提倡依法治國、從嚴治黨,國務院決定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各級各有關部門迅速行動,專項鬥爭取得明顯的階段性成效。但卻仍然有黨政人員知法犯法,以權謀私,公然挑戰我國刑法。

一、於偉詐騙案

據悉2011年5月至8月間,江蘇德馨碳纖維有限公司收購徐州儲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儲運公司)的股份。在本次收購中,出讓方存在大量的弄虛作假行為,其中儲運公司的人員於偉更是虛構事實,通過誘騙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騙取原告大量錢財,在辦理工商登記過程中,公司的股份比例總數超過了100%,導致工商登記變更失敗,通過調查發現,於偉已不持有公司的股份。於偉於2009年4月30日將其在儲運公司的股份全部轉讓出去並收取了儲運公司退股金93704.8元。然而,在收購過程中,於偉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公然虛構在儲運公司有29.128萬元的股權,並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騙取股權轉讓金436920.00元。於偉明知自己不持有公司股份,然而其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實現非法佔有股權轉讓款的目的,虛構虛假的股份,誘騙簽訂股份轉讓合同,騙取原告的錢財,他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合同詐騙罪。

案發後,受害人到鼓樓區公安局報案,鼓樓區接受材料後就遲遲沒有了消息,如同石沉大海,受害人多次到公安機關了解情況,被告知公安機關認為於偉不構成犯罪,不予立案。這樣的結果是原告始料未及的,如此明顯的案件,公安機關卻說不構成詐騙,豈不荒唐?後經瞭解,原來是於偉的親戚在公安系統,其有意阻礙立案的。雖然原告多次向公安機關反映該案,但是公安機關均不予處理。

二、王凱金融詐騙罪

原江蘇九鼎環球建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徐州匠鑄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匠鑄公司])實際控制人王凱為了騙取銀行貸款,通過編制匠鑄公司的虛假的財務資料提供給建設銀行。為什麼如此低級的錯誤,作為專業從事資金信貸的建設銀行卻不能發現呢?這不是工作疏忽能解釋的,顯然,在這件事情裡面存在利益的交換。

在 匠鑄公司與建設銀行徐州支行貸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應執行匠鑄公司貸款本金7000萬元,在拍賣匠鑄公司資產過程中,匠鑄公司和其實際控制人王凱通過其具有控制關係的公司參與拍賣,以3600萬元的價格競買拍賣資產,以較小的代價了結了與銀行的7000萬元的債務,造成建設銀行3400萬元的直接財產損失。

在整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存在兩處極不合理之處。首先是,建設銀行對於王凱及匠鑄公司的對外投資關係以及相互關聯的企業狀況是瞭解和掌握的,事實上此時王凱實際控制的徐州儲運有限公司的公司資產價值就有幾個億,為何建設銀行視而不見?其次,王凱在有還款能力的條件下為什麼不直接償還債務,反而指派關聯公司參與競拍?以上疑問恰恰說明了王凱與建設銀行的相關工作人員存在利益輸送,故意設局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

對於上述案情,被害人已經通過人民日報向公安機關反映,並向其提供了犯罪證據線索,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又是沒有了下文,在被害人向辦案民警詢問案件調查情況時,辦案民警回覆被害人,已經安排了100名警察參與調查,認為不構成犯罪,對於案件的詳細情況原告無權瞭解。辦案民警的答覆顯然是搪塞應付,一百名警員參與調查根本不可能,如果如此重視,虛假的材料就在建設銀行,怎麼會得出不構成犯罪的結論呢?一個法治國家怎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這兩起案件不是偶然,也絕對不是個例,公然製造假賬,詐取錢財,還有恃無恐,只因為“局裡有人”嗎?誰給了他們這樣的底氣?粗陋的行騙伎倆、錯漏百出的財務資料,居然令國家銀行損失慘重,到底是罪惡勢力太強大,還是我們內部出了問題?自古以來我們都知道,千里之堤毀於蟻穴。

在從嚴治黨的當下,在黨中央、國務院決定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清除社會毒瘤,還社會以公平、安定、祥和,還正義於人民的路仍然任重道遠。

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跟蹤報道,他們的傘是誰?

(吳江南 江豔 曹松岫 聯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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