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打黑除恶任重道远

现代法治社会大力提倡依法治国、从严治党,国务院决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迅速行动,专项斗争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但却仍然有党政人员知法犯法,以权谋私,公然挑战我国刑法。

一、于伟诈骗案

据悉2011年5月至8月间,江苏德馨碳纤维有限公司收购徐州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司)的股份。在本次收购中,出让方存在大量的弄虚作假行为,其中储运公司的人员于伟更是虚构事实,通过诱骗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骗取原告大量钱财,在办理工商登记过程中,公司的股份比例总数超过了100%,导致工商登记变更失败,通过调查发现,于伟已不持有公司的股份。于伟于2009年4月30日将其在储运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出去并收取了储运公司退股金93704.8元。然而,在收购过程中,于伟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公然虚构在储运公司有29.128万元的股权,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骗取股权转让金436920.00元。于伟明知自己不持有公司股份,然而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实现非法占有股权转让款的目的,虚构虚假的股份,诱骗签订股份转让合同,骗取原告的钱财,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案发后,受害人到鼓楼区公安局报案,鼓楼区接受材料后就迟迟没有了消息,如同石沉大海,受害人多次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被告知公安机关认为于伟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这样的结果是原告始料未及的,如此明显的案件,公安机关却说不构成诈骗,岂不荒唐?后经了解,原来是于伟的亲戚在公安系统,其有意阻碍立案的。虽然原告多次向公安机关反映该案,但是公安机关均不予处理。

二、王凯金融诈骗罪

原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铸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通过编制匠铸公司的虚假的财务资料提供给建设银行。为什么如此低级的错误,作为专业从事资金信贷的建设银行却不能发现呢?这不是工作疏忽能解释的,显然,在这件事情里面存在利益的交换。

在 匠铸公司与建设银行徐州支行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匠铸公司贷款本金7000万元,在拍卖匠铸公司资产过程中,匠铸公司和其实际控制人王凯通过其具有控制关系的公司参与拍卖,以3600万元的价格竞买拍卖资产,以较小的代价了结了与银行的7000万元的债务,造成建设银行3400万元的直接财产损失。

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两处极不合理之处。首先是,建设银行对于王凯及匠铸公司的对外投资关系以及相互关联的企业状况是了解和掌握的,事实上此时王凯实际控制的徐州储运有限公司的公司资产价值就有几个亿,为何建设银行视而不见?其次,王凯在有还款能力的条件下为什么不直接偿还债务,反而指派关联公司参与竞拍?以上疑问恰恰说明了王凯与建设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利益输送,故意设局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对于上述案情,被害人已经通过人民日报向公安机关反映,并向其提供了犯罪证据线索,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又是没有了下文,在被害人向办案民警询问案件调查情况时,办案民警回复被害人,已经安排了100名警察参与调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对于案件的详细情况原告无权了解。办案民警的答复显然是搪塞应付,一百名警员参与调查根本不可能,如果如此重视,虚假的材料就在建设银行,怎么会得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呢?一个法治国家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这两起案件不是偶然,也绝对不是个例,公然制造假账,诈取钱财,还有恃无恐,只因为“局里有人”吗?谁给了他们这样的底气?粗陋的行骗伎俩、错漏百出的财务资料,居然令国家银行损失惨重,到底是罪恶势力太强大,还是我们内部出了问题?自古以来我们都知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在从严治党的当下,在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清除社会毒瘤,还社会以公平、安定、祥和,还正义于人民的路仍然任重道远。

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跟踪报道,他们的伞是谁?

(吴江南 江艳 曹松岫 联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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