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关注:河南省高院发布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0)

十、偃师市某鞋厂诉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

知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夕阳公司)对“足力健”文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服装鞋帽”。该公司发现偃师市某鞋厂未经许可在生产制造的鞋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仟凤祥足力健”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18年8月27日向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事实后作出偃工商处(2018)13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偃师市某鞋厂生产销售的鞋类商品上带有“仟凤祥足力健”商标与孝夕阳公司的“足力健”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责令偃师市某鞋厂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150箱并处以8万元罚款。偃师市某鞋厂向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洛市监工商复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处罚决定。偃师市某鞋厂不服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诉至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偃师市某鞋厂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典型意义:我国对知识产权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在认定是否成立侵权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法定职权,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具有主导作用。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强化对行政部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既强化对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性的审查,又强化对实体标准合法性的审查,对于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的原则和标准,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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