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宠股份”或“公司”)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19年12月31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宏信证券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本次发行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60号)的核准,中宠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15.46元,募集资金总额38,65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6452.83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32,197.17万元。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17)第000092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中宠股份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等;提交申请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山东证监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保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并对公司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

8、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9、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10、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培训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对中宠股份的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重大事项。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中宠股份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中宠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中宠股份的持续督导期间,中宠股份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中宠股份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中宠股份于2017年8月2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其上市时的保荐代表人为尹鹏、任滨。中宠股份于2019年3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宏信证券委派李波先生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方便日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任滨先生不再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宏信证券委派李波先生接替其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上述变更均已履行相应备案程序。

保荐代表人:尹 鹏 李 波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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