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茶裡”奶茶二審被判賠300萬元,曾年銷售1億杯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日前二審審結了一起茶飲企業商標權糾紛案,曾年銷售1億杯的“茶裡”奶茶被判侵權。法庭宣佈維持一審判決,上訴人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燊博公司”)立刻停止對被上訴人廣州茶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茶裡公司”)的商標侵權行為,並賠償茶裡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30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燊博公司也曾多次因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被告,加盟商也曾對於燊博公司的商標提出質疑。

山寨“茶裡”奶茶年銷售1億杯

山寨“茶裡”奶茶二審被判賠300萬元,曾年銷售1億杯

茶裡公司相關產品圖片

據瞭解,茶裡公司由譚瓊創立於2013年,總部設在廣州,是專業的茶服務提供商,核心產品為原葉三角袋泡茶。茶裡公司分別在奶茶等第32類商品、茶和茶飲料等第30類商品、茶館和流動飲食供應等第43類服務上註冊的3個“chali”商標。

而燊博公司成立於2016年,是一家涉獵餐飲連鎖加盟、品牌門店終端管理等業務的綜合性企業,旗下擁有多個茶飲連鎖品牌。

2018年,茶裡公司發現燊博公司在微信公眾號、官網、微博中使用了含“chali”的標識,在其特許加盟項目的宣傳推廣中、加盟店經營活動中使用了“chali chali(上下排列)”“chali茶裡”等標識。2018年6月,燊博公司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兩次發佈原創文章,披露其加盟店逾700家。其運營的微博在同年8月發佈的視頻微博中披露其中逾400家加盟店的地址,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在2019年1月披露2018年全年銷售奶茶逾1億杯等信息。

茶裡公司認為,燊博公司使用的標識與其權利商標均構成近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侵害了權利人商標專用權。據此,茶裡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燊博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50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茶裡公司通過線上線下的經營活動使用權利商標,使權利商標具有了一定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關公眾對於茶裡公司在核定的涉案相關商品、服務上使用權利商標有了一定的認知。而燊博公司在運營的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中使用被訴標識,通過信息網絡對涉案特許經營項目推廣宣傳,並作為特許方許可被特許人使用被訴標識,對加盟店裝潢、商品包裝等使用被訴標識作出統一要求,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故一審法院判決燊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茶裡公司享有的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並賠償茶裡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300萬元。

燊博公司被判賠300萬元

一審判決後,燊博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知產法院。燊博公司認為,飲料杯和包裝袋屬於服務工具,所使用的標識系對服務商標的使用,不涉及侵害涉案商品商標的專用權;一審判決按照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判賠,金額明顯過高。

山寨“茶裡”奶茶二審被判賠300萬元,曾年銷售1億杯

燊博公司相關加盟店和產品圖片

燊博公司表示,其對外宣傳的1億杯是第三方門店的數量,公司並未實際獲得銷售利潤;對外宣傳逾400家門店僅為選址,並未實際開設店鋪。但茶裡公司認為,即使燊博公司對外宣傳1億杯和數百家加盟店與事實不一致,那其應對該虛假宣傳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而且,燊博公司在進行上述宣傳的同時已獲得了利益,就不應在遭受訴訟時主張自己沒有獲利而不需賠償。

上海知產法院認為,對於被訴侵權飲料杯和包裝袋上的標識是服務商標還是商品商標的判斷,主要取決於對該標識物質載體系服務工具還是商品包裝或容器的判斷。涉案特許經營項目中的店鋪在提供現制餐飲服務過程中所售賣的茶飲料是一種可以帶離經營場所的商品,經營中用於點單的飲品單屬於典型的服務工具。

在茶裡公司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與燊博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的情況下,燊博公司承擔的經濟損失賠償數額並不存在過高情形,法院予以維持。據此,上海知產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月23日,新京報記者就此次糾紛相關問題,向茶裡公司發送了採訪提綱,截至發稿,尚未收到回覆。

燊博公司多次陷入糾紛

據天眼查,燊博公司與2016年6月20日在松江市監局註冊成立,註冊資本4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黃天賜,大股東為雷良雨,持股比例為80%,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自身風險一欄,燊博公司有114條,其中,因未按時履行法律義務而被法院強制執行的有12條。還曾因違反登記管理規定而受到行政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燊博公司多次因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被告,在這些案件中,曾出現過加盟商質疑燊博公司的商標問題。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19年12月10日發佈《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高嬌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2018年3月底,高嬌和燊博公司簽訂了服務協議,約定高嬌向燊博公司支付59000元,燊博公司向高嬌提供“茶裡茶裡”標識和相關服務。高嬌按照約定向燊博公司支付了59000元,但卻發現燊博公司並無“茶裡茶裡”商標所有權,也沒有相關的商業運營管理經驗和資質。

此外,新京報記者發現,在多件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案件中,燊博公司均表示,“茶裡茶裡”並非商標,而是服務標識名稱,所籤合同也不是特許經營合同。但法院均審理認為,案件為特許經營合同。

4月23日,新京報記者就商標糾紛等問題,按照天眼查顯示的電話聯繫燊博公司,截至發稿,未能撥通電話。

新京報記者 王子揚 圖片來源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官微截圖

編輯 祝鳳嵐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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