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是否有权以受疫情影响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会出现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新冠肺炎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能否在某些个案的处理中成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正当理由,需根据情势变化、承租人受影响的具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承租人是否有权以受疫情影响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上述规定,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致使承租人的合同目的确实已无法实现,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

另外,承租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确实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特殊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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