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又錯了

受害者又錯了

©️犬馬財經原創

作者:兔森婆、牛努力


10月27日,青島一位潘女士採購了兩箱進口高檔服裝,用圓通速遞從北京寄到青島。兩天後收貨時,其中一箱外包裝被醬油浸溼,裡面15件衣服,被醬油泡了14件。


被醬油浸泡過的衣服大多為阿瑪尼、迪奧等國際名牌,貨值高達13.7萬元。根據潘女士提供的進貨合同顯示,

其中最便宜的一件是4760元,最貴的兩件分別是28730元。

然而,圓通方面對此表示,最多隻能賠償2000元,因為沒保價。


2000元還是潘女士歷時一個月多次溝通的結果。一開始,圓通客服給的答覆是賠償200元,

讓她自己清洗一下。

兔森婆去學校乾洗店看了下,價格最低的是毛巾,15元/件。


雖然接收到快遞已經過去近一個月,但衣服上的汙漬依舊非常明顯,有的服裝專櫃吊牌也被浸染,無法清洗。


按照圓通的意思,承擔錯誤的,應該是受害者。



這個事件的核心爭議在於保價。


保價源於早期的保價運輸。保價是託運人向承運人聲明其託運貨物的實際價值。凡按保價運輸的貨物,託運人除繳納運輸費用外,還要按照規定繳納一定的保價費。


百度百科對報價的解釋是,一種加收費用的郵遞業務,用於寄遞較貴重物品、有價證券、包裹等,如有遺失,郵電部門按保價金額負責賠償。簡言之,類似快遞保險。


快遞在運送途中由於快遞運營商失誤造成損壞,因為沒保價,快遞公司是否就可以推卸責任,而受害人就得吃這個虧?


目前,我國每個快遞公司保價費都不一樣:


受害者又錯了


保價本該是一件快遞公司和消費者互利共贏的事情,實際上,保價明顯對承運商更有利。


從圖中可以看出,快遞行業保價收費很亂,也很貴,而且還有承保最高金額上限。換言之,即使選擇保價,也很難達到貴重物品的實際價格。


現實中,保價貴了快遞員還不收。有網友吐槽:

我一千塊的發順豐不給我保價,說是易碎品,結果真碎了一個。


一方面,快遞公司保價收費各自為陣,另一方面,底下快遞員也存在亂收費,主要體現為擅自提高保價多收費,或者收費後卻不幫客戶買保價,即私吞保價費。


所謂的保價,更像是快遞公司在可承受賠償範圍內一種變相創收方式,

旱澇保收。



這個新聞刺激和刺痛了很多網友。


刺激網友的是衣服價錢,14件衣服13.7萬,平均每件衣服近萬元。很多網友表示,“十幾萬的衣服想都不敢想”、“頭一次看見這麼貴的衣服”。


這麼貴重的衣物,居然用圓通快遞?還不買保價?


一時間,指責潘女士活該的言論甚囂塵上。這些人的心態主要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陰謀論,懷疑潘女士進口的“洋垃圾”,故意碰瓷快遞公司,洗洗不就得了?快遞公司賠償2000元足夠了;


第二種是仇富心態,能買得起十幾萬的衣服,卻不買保價,明顯不差錢。言下之意就是,沒買保價就應該承受這種惡果。甚至有人評論:快遞公司沒毛病,你租個車能死?


讓人刺痛的是圓通快遞的處理結果。魯迅說過,人類的悲歡並不相通。


拋開保價費不說,潘女士即使保價了也得不到全額賠償,在得到賠償之前還有漫長的維權之路要走。


退一步講,僅從保價的角度考慮,潘女士應該把每件衣服單獨分開寄並逐一保價。只是如此一來,保價費將要花費數千元。青島冬天風大,會刮來錢嗎?幾點起能撿到?


因為沒保價吃虧的遠不止潘女士一個,比潘女士損失更大的也大有人在。


在潘女士收到快遞的時候,成都的鄧女士已經因為圓通快遞傷透了心。10月初,鄧女士從北京將100多幅畫作寄往成都辦畫展,結果一副價值70萬國畫慘遭快遞損毀:畫腳殘缺,無法修復,

而圓通表示未保價只能賠300元。


今年8月,李女士把大學四年辛苦掙錢購買的幾萬塊錢家當和衣服,通過德邦快遞從遼寧寄往長沙,花了400多元郵費,結果包裹被送到了一家回收公司,當廢棄物處理掉了,

德邦物流也肯賠償300塊錢。


如果說以上幾位吃虧在沒保價,那購買了保價最終快遞公司卻沒有按保價賠償的,簡直冤到六月飛霜。



保了價出問題了,快遞公司真賠?


現實是,快遞公司保價服務名不副實,索要理賠比索命都難。


北京的鐘先生通過順豐郵寄了一臺價值98萬元的醫療設備到南寧。他特意選擇了2萬元的保價,保價費100元。簽收的時發現包裝破損,外殼變形,如果修復,需要1萬多元。


鍾先生本以為2萬元的保價額度完全可以支付維修費用,鍾先生提供了設備的發票以及維修的單據後,順豐方面表示,

可以賠,但只能賠250元。


這簡直是赤裸裸的侮辱!


南京姜女士給自己六十多萬元的貨物保價兩萬塊,意外損壞後只拿到順豐賠償的389元;


價值12萬元的南宋瓷器在快遞途中受損,快遞公司表示只能賠償1000多塊;


保價4000元的電腦主機在快遞途中受損,寄件人要求賠償2200元,順豐只賠800多;


保價1000元陶罐快遞摔碎只賠300元,德邦的理由是:

網搜均價;


音響保價也沒用, 德邦快遞保價2萬元只賠2000元......


如果不幸,東西有意或無意寄丟了或寄壞了,你花了保價費卻沒有拿到保價單,恭喜你,只能認命去開展漫長的官司之旅。



如果說快遞公司對於保價問題的處理方式像流氓,現實中還有一群坐在路邊為流氓鼓掌的人。


每次貴重快遞損壞的新聞爆出以後,一群自媒體蜂擁而上,提出“保價≠保險”的概念,狼狽為奸的還有冷嘲熱諷當事人無知、小氣不捨得買保價的網友。


不知道的還以為這些網友都是桐廬幫成員。


這些人鸚鵡學舌的依據,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


事實上,快遞寄件丟失或毀損引起的民事糾紛,應適用合同法。


1986年國家制定《郵政法》時,還沒有快遞業務。《郵政法》主要適用於郵政行業,對於快遞服務的規定並不多,難以為快遞市場提供統一的法律指導規範。


快遞業出現後,國家為促進和規範快遞服務行業,決定由郵政主管部門行使政府監管權。各大快遞公司瞅準了《郵政法》空缺,自行制定了一系列不利於消費者的規則,並以格式合同的方式印在快遞單背面。


2015年修改郵政法並專章規定了“快遞服務”,明確了郵政主管部門監管普遍郵政服務和快遞服務。也就是說,國家將快遞服務納入郵政法調整主要是為了便於監管,而不是為了處理民事糾紛。《郵政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快遞公司以民營企業為主,快遞服務屬於典型的商事活動。相應地,快遞服務合同也是典型的商事合同。在解決快遞服務合同糾紛時,應當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運輸合同的規定。


《郵政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

快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即《合同法》和《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因此,不超過3倍郵資的限制只適用於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內的郵件損失賠償,不適用於快遞賠償,也就是說,快遞未購買保價的賠償金額不受3倍郵資的限制。


2018年國務院頒佈的《快遞暫行條例》第27條也明確規定,

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可見,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均將快遞服務視為民事活動,在處理相關民事糾紛時,應當主要適用合同法,而非郵政法。


可惜的是,在形同虛設的保價面前,消費者只能祈禱運輸過程平安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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